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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轻生 问责哪方?
时间:2017-08-02 10:52:41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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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月 16 日下午 1 点 20 分左右,位于南通市崇川区的某小区,初三男孩吴某某从位于高层的家中坠楼身亡,后经调查判定为自杀。认为孩子的死亡与在校遭到体罚有关,吴某某的母亲丁女士将校方及班主任告上法

1 月 16 日下午 1 点 20 分左右,位于南通市崇川区的某小区,初三男孩吴某某从位于高层的家中坠楼身亡,后经调查判定为自杀。认为孩子的死亡与在校遭到体罚有关,吴某某的母亲丁女士将校方及班主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书面道歉并索赔 88 万余元。8 月 1 日上午,此案在崇川法院观音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家长索赔:

孩子轻生是因老师体罚导致

记者了解到,丁女士离婚后独自带着吴某某生活,事发当时孩子在当地某中学读初三,还有几个月就要面临中考。张老师是孩子生前的班主任和语文教师,有 10 多年教龄。

悲剧发生后,丁女士认为对于孩子的死亡,张老师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丁女士一纸诉状将学校和老师一并告上法庭。

在庭审现场丁女士控诉称,事发之前张老师曾要求孩子在午休期间离校,不能滞留在校内,并称要为他开具长期的出门证。由于家离学校的距离较远,丁女士恳求张老师收回这一处罚,但对方并没有同意。在这期间,丁女士曾看到孩子站在办公楼外罚站。经过沟通,张老师于 1 月 5 日同意结束对吴某某的处罚。

在与同学聊天时,吴某某曾多次表达对张老师的不满,也对曾“告发”过自己的一位同学心怀怨恨。丁女士认为,正是因为张老师之前的行为,才导致孩子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为此,丁女士提出要求校方和张老师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吴某某的死亡赔偿金 80304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丧葬费 33600 元,合计费用总共 886640 元。

校方质疑:

监护人未尽到相应责任

对此张老师辩称,2016 年底,吴某某和一名同学曾发生口角,影响其他学生午休。在这之后类似的事情又再次发生,张老师便让他在中午回家休息,并告知丁女士处罚是短期的,想让孩子知道回家午休太麻烦,这样他就会珍惜在学校午休的机会。但丁女士并没有接受这个处罚。

张老师称,当时班上同学都不同意吴某某再在学校午休,但她并没有让吴某某长期站在教学楼下。

被告方辩称,吴某某在假期在家中跳楼身亡,被告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其死亡并无因果关系。张老师对吴某某的教育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双方聊天内容可以看出,这一点也得到了丁女士的认可。

此外,吴某某在跳楼身亡时是未成年人。被告方质疑,作为监护人的丁女士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

痛心:

孩子死前曾流露出轻生念头

在庭审现场旁听时,记者发现,吴某某在死亡之前,其实已经向身边的人流露出轻生的念头。

就在事发之前一周左右的 1 月 8 日,吴某某曾离家出走过一次,整整“失联”了一天一夜。当天晚上,这个心绪彷徨的少年在桥洞里度过了寒冷的一夜。当天风雨交加,吴某某与一位同学通过信息联系时,曾表达过想要自杀,并称“自己就是要离开,要走,我已经不想再生活在这个压抑的生活里了。”

1 月 16 日上午,吴某某和同学约定在南通市图书馆碰头后,前往中南世纪花城打篮球。中午回家后,吴某某便躺在床上玩手机。但就在当天下午,他突然从 22 层楼高的家中坠亡,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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