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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小学教师将实行“县管校聘” 加强教师队伍建管理
时间:2018-01-04 09:20:44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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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改革试点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做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实现县域内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意见》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改革试点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做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实现县域内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意见》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以实施“强师工程”为总抓手,不断加大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大力推进教师专业发展,全省教师队伍的规模、结构、质量取得了长足发展,各类教育生师比明显下降,教师学历层次稳步提升,职业学校教师“双师型”比例显著提高,高层次人才队伍日益壮大,各级各类教师待遇明显改善。随着形势的新变化,广东省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中小学教师结构性缺编,区域、城乡、校际、学科之间教师资源配置不均衡,教师准入、招聘、交流、退出等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我省教育现代化发展,限制了学校办学自主权,影响了教师工作积极性。这些问题与教师编制管理、岗位设置管理、考核聘任等制度密切相关,亟待我们进一步理顺和解决。

省教育厅表示,通过制度创新,将改革试点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做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统筹管理,破解教师交流轮岗管理体制机制上的阻碍,实现县域内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有效促进教师队伍合理有序流动,推进城乡教师队伍一体化发展。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教师统筹管理,促进县域内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要求为统领,坚持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全面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统筹管理,努力破解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校长教师合理流动、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实施,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与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改革等政策措施联动实施,促进县域内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

(二)坚持改革创新,简政放权。要抓住关键环节,优化顶层设计,把教师管理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作为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突破口,破除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

(三)坚持以人为本,激发活力。要突出校长、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校长和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四)坚持公正公平,规范有序。要依法依规公开实施办法、工作流程和动态信息,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三、对象范围

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员。

四、主要内容

(一)完善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管理机制。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的总量管理,按照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会同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班额、生源(含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等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学、教学点,按照教职员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员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原则上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总额每年核定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调整次数,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教育教学规模和教师队伍结构要求统筹提出各学校教职员编制的分配方案以及动态调整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确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使用年度计划,保证县域内专任教师满足中小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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