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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园欺凌:工读学校法律条文要落实
时间:2018-01-08 10:58:16    |    来源:新华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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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章书院事件并不是孤案,从一定程度来说这是劣币驱良币的格雷欣现象:正是由于公办工读教育的没落或缺位,方才使得一些缺乏办学资质的民办矫正教育得以乘虚而入。

豫章书院事件并不是孤案,从一定程度来说这是劣币驱良币的格雷欣现象:正是由于公办工读教育的没落或缺位,方才使得一些缺乏办学资质的民办矫正教育得以乘虚而入。

据记者报道,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学生欺凌做出了界定。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信息是提出情节恶劣的欺凌事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工读学校教育。这个方案的出台,再次强调了工读学校之于偏差少年治理的重要作用。

工读教育一直未曾落地

对于很多人而言,工读学校或者类似的未成年人矫正学校都业已成为一些偏差少年的不二之选。于是乎,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所界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一旦其危害性尚达不到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标准时,对此该法第35条明确规定“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综观该法共有六处提及工读教育,分别涉及招生条件、法律依据、教育管理及平等对待等不同层面。但是为避免标签效应,《未成年人保护法》全篇未使用“工读教育”这一说法,而是以“专门学校”取而代之,在第25条更是六次反复提及。

只是生活经验一再提醒我们,无论是字里行间如何浓浓泛滥的爱惜抑或是恨铁不成钢的怒意,也要重视这样的法律条文落地效果,警惕落实不到位的危险性。良法需善治,尤其需要供给有氧呼吸的空间。

公办工读教育裹足不前

自1955年创设于北京海淀区以来,工读教育就陷入喜忧参半的争议之地,既有欢呼雀跃者,亦有坚定质疑者。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对有该法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法律文本中使用的词语是“可以”,亦可解读为“不可以”。换言之,法律本身并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选择性规定。

对于何种条件下可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至工读学校接受矫正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继而规定,“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这一条常被解释为“三自愿原则”,即在学生自愿、家长自愿和学校自愿的前提之下才能启动工读学校招生机制。然而,这种窄进性机制从实质意义上讲,无异于叫停了公办工读教育。

然而,以上这些种种却不足以作为解释公办工读教育裹足不前的合理原由。近年来公办工读教育的严重萎缩主要体现在招生量严重不足,而这又直接引发了公办工读学校的生存危机。不过与寥寥无几的公办工读学校招生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数量却可能是个天文数字。

从1991至2015年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数的纵观性数据分布来看,25年间整体刑事案件一路攀升至百万之巨;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却一路下滑,从2008年的8.6万件降至2015年的4.3万件,2016年的数据则是3.8万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呈现断崖式下降的态势有多种因素,其中包括人口出生率下降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叠加而成。但不可忽视的是,许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人为或制度性排斥出刑事司法系统之外,而这很可能与原有的严重不良行为共同构成了数量更为巨大的未成年人案件基数。这些案件量亟待收容教养及工读教育及时介入,以开展行之有效的针对性矫正教育。

民办矫正教育乱象频仍

一段时间以来,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正,不少人正是利用家长们病急乱投医,从中嗅得商机,纷纷开办了诸如网瘾矫正、行为矫正、思维矫正等花样繁多的各类民办矫正学校。尽管教育行政、工商行政、文化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对诸多乱象也出台过一些监管举措,但很多地方却只是落花有意,流水无情。

不可忽视的一些现实状况是,一些办学机构赶鸭子上架,面临着办学资质不足、师资短缺、教学方式简单僵化、软硬件不达标等窘况,这些欠缺因素均为民办矫正教育带来了暗藏性的毁灭冲击。尤其是未成年人被虐伤甚至被虐死的案件在一些民办矫正学校时有发生,这对于拯救和唤醒工读教育这一矫正教育方式更是雪上加霜。

在一宗宗民办矫正学校案件曝光余波之后,加强对其有效监管的呼声自然再适时不过了。然而,这种声音却似乎忽视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为何公办工读教育与民办矫正教育的发展呈现此消彼长,甚至公办工读教育缺位的情况?

制定法律防止出现下一个豫章书院

不同于时下流行的未成年人户外拓展活动,工读教育自创设伊始都不是单纯为了提升未成年人综合素养,而是以未成年人矫正和更新为目的。为了真正达到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正的目的,矫正教育可能会以限制甚至剥夺一定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进行。

如果不是依据严格法律和程序,且由符合严格资质要求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实施,再天花乱坠的矫正广告皆有可能被滥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立法法》第8条特别要求,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来明确。

对于未成年人,司法在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础上,有必要根据分级处分及个别化处分而适时研拟和出台《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正法》。

2016年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乍看之下,该条与其余66条亦为促进民办矫正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化基础。然而,究竟伴随矫正教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而生的民办矫正教育是否可以纳入到工读教育整体范畴之中?如果可以纳入,那么又该如何界定其与公办工读教育之间的界限?

在去年掀起舆论风波的豫章书院事件中,学生遭受过被戒尺、“龙鞭”打,被囚禁在黑屋中,吃难以下咽的食物等各种虐待。据该书院执行山长吴军豹的说法,他们不是戒网瘾学校,而是合法批设的工读学校。

实际上,豫章书院事件并不是孤案,从一定程度来说这是劣币驱良币的格雷欣现象:正是由于公办工读教育的没落或缺位,方才使得一些缺乏办学资质的民办矫正教育得以乘虚而入。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不能继续悬浮在半空之中,唯有落地才能真正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立法既成,则各级政府执法监管及推行公办工读教育便再无可推脱之由,未成年人矫正教育这一老大难问题或有解开法律死结的可能,期待那时工读教育不再是“事如春梦了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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