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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出炉,开学就实施!
时间:2018-02-07 16:40:16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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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征求了全市42万名中小学生和16万名家长意见后,新版《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近日出炉。和之前相比,新版《办法》加强了对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惩治力度,同时强化了学生权利救济,并专门增设了学生申诉内容。《办法》将于2018年2月26日开始实施。

在征求了全市42万名中小学生和16万名家长意见后,新版《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近日出炉。和之前相比,新版《办法》加强了对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惩治力度,同时强化了学生权利救济,并专门增设了学生申诉内容。《办法》将于2018年2月26日开始实施。

01

奖励对象

对德、智、体、美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诸方面或某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或集体,可以对其本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

02

奖励方式

对学生进行奖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奖励的方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品或奖金等。

对受奖励的学生,学校要积极宣传他们的优秀品质和突出事迹,为其他学生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身边榜样。

01

处分类型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和孤立学生。

02

开除学籍

处分涉及情形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犯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

■ 在省级及以上考试中,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 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影响恶劣的;

■ 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01

撤销处分

学校对受处分的学生应加强考察和教育。对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撤销处分,并在处分公布范围内予以公布。

撤销处分的时间一般在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半年后。

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师生评议,由班主任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撤销处分的权限与作出处分的权限相同。处分撤销时,可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区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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