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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中小学春季收费标准公布 违规收费可举报
时间:2018-02-27 11:22:10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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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春季中小学开学在即。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和市教育局了解到,今年春季开学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的收费标准已公布,与去年秋季开学收费标准相同。对巧立名目或自行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一律严肃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监督电话:市物价局12358,市教育局8489521。

2018年春季中小学开学在即。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和市教育局了解到,今年春季开学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的收费标准已公布,与去年秋季开学收费标准相同。对巧立名目或自行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一律严肃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监督电话:市物价局12358,市教育局8489521。

公办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费和教育费(两项合称保教费)、伙食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

其中,城区公办省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450元/生·月,城区公办市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为400元/生·月。幼儿园伙食费由幼儿园据实收取,并定期向家长公示收支情况。

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将此类办班费用计入正常办园成本;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不得收取书本费。

小学初中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全市公办初中、小学收费项目有五类:教辅材料费、中考考试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伙食费、住宿费。

小学初中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度,即中小学校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得从中牟利;严禁在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之外,向学生强制推荐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学习资料;寒暑假作业本费和课堂作业本费并入教辅材料费,不再单独作为代收费项目。

取消空白抄本费(即作业本费),学生家长可根据需要自行购买。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只有伙食费一项,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学生进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采用更改作息时间、限制学生出入等手段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食堂营利和结余部分必须全部退还给学生。

此外,中小学校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代收商业保险,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普通高中不得收取早晚自习费

公办省级示范(重点)普通高中和市级示范(重点)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30元,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000元。住宿费(含水电费)按市物价局批复的各校住宿费收费据实收取。

代收费项目包括教科书费、教辅材料费、高考考试费、高考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军训服装费。其中,高考考试费的公共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每生35元,综合科目(即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每科每生60元;音乐、美术、传媒等艺术专业考生和各类艺术及体育特长生的报名考试,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统考或联考,每科每生35元;主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收费,每科每生60元。

高考体检费45元/人,伙食费据实收取,收费实行自愿不营利原则。普通高中教科书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的中小学教科书价格。

对于普通高中收费,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规定,合作办学学校不得向合作班学生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收取补习费,除高三年级可根据需要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补课,但不得收取补课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早晚自习费,不得收取借读费。

中职学校住宿费可分档收取

中职学校的住宿费实行分档收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没有达到相应条件的,应继续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的标准收费。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可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增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在此标准基础上可加收空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增加的住宿费标准为:4人间120元,5—6人间80元,7—8人间60元。收取上述费用的学生宿舍,使用面积不超过27平方米(含)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1.5匹;27平方米以上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2匹。

市物价局、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巧立名目或自行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一律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监督电话:市物价局12358;市教育局848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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