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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北中小学招生最新政策发布!快看这些新变化
时间:2018-04-03 11:05:07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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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月2日,河北省教育厅对外公布了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我省幼升小、小升初及中考招生、班额、录取……最新政策来啦。

4月2日,河北省教育厅对外公布了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我省幼升小、小升初及中考招生、班额、录取……最新政策来啦。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小升初划片招生,不得采取各种形式考试适龄儿童、少年免试进入小学、初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小学、初中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原则划定的片内小学、初中入学。各公办小学、初中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范围(片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招收划定范围(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可以选择民办小学、初中入学。

民办小学、初中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制定招生方案,合理设置招生范围,并将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报经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招生范围要这样划定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片区),科学制定招生计划。

小学班额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

班额原则上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确保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不再新增56人以上班级。小学升初中可探索实行按学校对口划片招生。

入学对象要这样确定

2018年秋季,全省各公办小学、初中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其适龄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未在户籍所在地小学就读的学生,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入学。

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河北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统筹安置。

禁止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少年班等名义选拔或变相选拔招收特长生。

民办小学、初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

入学手续要这样办理

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有关材料,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材料,到工作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持相关证明材料,会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购买民办学校服务,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要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学校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

全面实行阳光招生。每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入学具体政策,每所学校划片范围(学区划分)、招生计划、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

学校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开招生结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相关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

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

普通高中招生

招生依据: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我省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具体录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

设区市教育局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中)进行招生改革试点,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

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6人

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规模。

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6人。

未经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招生!

县(市、区)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市区区属公办高中学校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局确定。

未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的,应这样

民办高中学校应以招收当地初中毕业学生为主,享有与公办高中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高中学校同期招生。

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的,应由学校举办地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并函告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纳入生源地设区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筹。

实行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高中,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分设区市的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

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各类高中录取政策如下

公办高中实行统一录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试行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

鼓励民办高中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或统筹录取。民办高中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但自主录取应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

实行跨区域自行录取的民办高中,应将录取结果报学校举办地设区市教育局进行汇总,由学校举办地设区市教育局统一函告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进行确认,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收到商洽函后一周内给予回复。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

民办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规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不得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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