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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学生欺凌事件治理措施
时间:2018-05-16 10:31:50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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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广西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方案》,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办理,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

为了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广西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方案》,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办理,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

对“中小学生欺凌”详细定义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此次由自治区教育、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部门联合开展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就是要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方案》明确十一个部门的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做好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教育督导部门对本地开展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综治部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关系和刑事责任,积极开展民事调解,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

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妇联、残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作为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的各级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教育为先、防治育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培养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方案》规范了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置程序

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对遭受欺凌的学生,要及时进行保护和干预,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兼顾学生身心建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其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 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和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司法部门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方案》强调要完善制度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要将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情况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纳入相关部门负责人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学校,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要求,我区各地将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危害程度较大、社会舆情强烈的欺凌事件,要将有关工作情况逐级上报。对于处置不力和瞒报、漏报信息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会商有关单位予以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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