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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抚顺中考招生有关政策
时间:2018-06-05 16:06:27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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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招生计划另发)。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

有关政策规定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招生计划另发)。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

(二)所有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市招办依照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按批次有序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唯一。严禁突破计划招生,严禁招收借读生和复读生,严格按招生计划和市招办录取名单注册高一新生学籍。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有条件的普通高中班额要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以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公办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招生工作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北部战区空军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2018年辽宁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17〕91号)规定执行。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海军航空实验班招生工作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海军航空实验班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17〕127号)规定执行。考生只能选择一所学校报考。

(四)省示范性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按抚教发〔2015〕38号文件执行。

(五)报考城区省示范性高中(市朝一中除外)可填报两个平行志愿,报考城区市重点高中和一般高中可填报四个平行志愿填报,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招办制定。

(六)除市朝一中、抚顺县高中外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均可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5%试行自主招生,具体按抚教发〔2017〕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民办高中招生按抚教发〔2017〕3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抚顺六中、抚顺市雷锋高中体育、艺术特长班试行自主招生,具体按抚教发〔2018〕30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抚顺县高中除面向本县招生外,继续进行在城区只招收统招生试点工作,具体按抚教发〔2017〕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均一次录取完成,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不补录。

(十一)继续进行体育考试和理、化、英加试,成绩计入中考总分(具体方案另发),相关部门要在中考前将加试成绩提供给市招办。

(十二)由于已经安排外语口语加试,故不进行外语科听力考试,外语科考试满分为120分,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十三)初二年级地理和生物学科的结业考试按抚教发〔20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省示范性高中和中师及师专五年制师范专业可以兼报。(十五)报考普通高中不进行体检;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按规定要进行肝功能检查,检查结果进入考生档案。

(十六)新抚、望花、东洲、顺城、抚顺经济开发区城乡的考生,均可报考城区高中和抚顺县高中;红透山矿、红光电器厂非农业户口的考生可报考城区高中;新宾县、清原县、抚顺县的考生可报考本县高中和本市民办高中。报考市朝一中的考生必须是用朝鲜族文字答卷的考生。已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经市、区教育局安排在市内城区初中就读的新宾县、清原县、抚顺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其就读的城区初中报考并享受指标到校待遇。

(十七)依据辽教发〔2013〕83号文件精神,已在我市初中就读至初三毕业的外省、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填写《抚顺市2018年普通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外地户口考生在抚报考申报表》,持户口所在地户口簿(原件)、我市居住地管区公安派出所签发的居住证及父母工作单位证明,经所在就读学校初审,县(区)教育局基教科和县(区)招办复审,市教育局义务教育与高中教育处和市招办批准,可在其就读的学校报考,并享受指标到校待遇。高考时按辽政办发〔2012〕68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八)继续实行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政策。

1、指标到校的比例:一中、二中、十中、十二中、四方高中、新宾高中、清原高中、抚顺县高中分别拿出招生计划的80%用于指标到校。

2、指标分配办法:一中、二中、十中、十二中、四方高中的指标在主地区分配70%,在辅地区分配10%;新宾高中、清原高中、抚顺县高中的指标面向本县初中进行分配。

3、享受指标的条件:往届生、借读生、非正常转学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教师子女随父母就读的、初中期间正常转学的可享受指标到校待遇。民办初中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初一年级9月1日开学时就进入民办初中读书的才能享受指标到校待遇,凡是中途非正常转入或随时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

4、奖励指标:从指标到校的总数额中划出适量的指标,用于奖励各项工作经检查评估成绩优秀的学校;具体奖励学校名单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确定,县、区学校由县、区教育局确定,并上报市教育局审定。

5、指标到校录取分数:从省示范性高中统招录取分数线下延50分按分配的指标数进行录取。如果下延50分仍无进线者,可再下延10分录取一名本校分数最高的考生。对未完成的指标,依据考生“二次择优”志愿进行录取,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招办制定。

(十九)普通高中录取加分政策。

1、烈士子女按其报考志愿给予保送,在公办高中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

2、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

3、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4、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辽教发〔2013〕72号和抚政办发〔2002〕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5、中专学校、高职学校、“3+2”学校考生优先录取、加分、降分投档按省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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