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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时间:2018-07-18 10:14:59    |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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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从深化分类管理改革等方面,明确民办教育办学行为。

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从深化分类管理改革等方面,明确民办教育办学行为。

《实施意见》要求,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对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简称现有民办学校,下同)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在办学准入条件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公办民办学校设置,防止教育资源短缺或浪费。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制订民办教育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办学的行为,不得将食品经营许可等非教学类许可作为办学前置条件。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政府不得限制。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须按照权限审批,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学历教育民办学校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设置标准落实土地、校舍等法人财产权,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时,如其中有实施义务教育的,须同时将义务教育部分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独立法人。

《实施意见》中还对创新支持扶持机制进行明确。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通过与公办学校平等竞争获得的项目,应享受同样的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待遇,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此外,《实施意见》还规定,民办学校收费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统筹考虑办学成本、办学质量、办学层次等因素,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自主确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依法依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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