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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来了!从事升学、考试辅导的培训机构须获许可
时间:2018-08-17 10:00:46    |    来源:光明日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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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近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送审稿明确了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扶持,进一步保障其在教学、招生、用人、收费方面的自主权,将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纳入许可范围。

司法部近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送审稿明确了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扶持,进一步保障其在教学、招生、用人、收费方面的自主权,将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纳入许可范围。

送审稿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包括政府补贴生均经费、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用地优惠、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允许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的金融产品。同时,送审稿审慎放开民办学校融资,规定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即可以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进行募资。送审稿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为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送审稿从4个方面进一步作出规定。一是教学自主权。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二是招生自主权。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三是用人自主权。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和程序,自主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四是收费自主权。删除收费审批的规定,明确可以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在规范培训教育机构方面,送审稿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界定为“培训教育机构”,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业自律。一是将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纳入许可范围,对于实施艺术、体育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教育机构和面向成人开展培训的机构,可以不经许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二是放宽经营区域范围的要求,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在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三是支持和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建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此外,为适应教育的新形势新业态,新增一条规范在线教育的内容,对在线实施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和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教育服务等3种形态分别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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