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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完善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
时间:2018-12-20 10:57:55    |    来源:大洋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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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发改委网站获悉,省发改委等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公办学校应按学期收学费,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但不得跨学年收费。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发改委网站获悉,省发改委等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公办学校应按学期收学费,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但不得跨学年收费。

公办民办学费住宿费均实行政府定价

《通知》明确,广东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民办高中,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公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民办义务教育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民办高中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学费方面,《通知》明确,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鼓励和支持民办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民办学校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学生免除学费标准应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同时,取消民办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费分段制政策。

《通知》还规定,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学费收费标准。

住宿费方面,《通知》明确,公办中小学方面,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其他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标准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政府价格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民办义务教育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民办高中住宿费由学校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自主确定。

各地不得增设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通知》明确,各地在制定本地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时,不得增设收费项目,可在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事项范围内结合实际适当减少。

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教育阶段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实行不同管理方式。其中,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项目,可由学校据实收取;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未有规定的项目,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民办高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据实收取。

在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在军训期间(含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不得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和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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