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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教育局重视中小学生减负 严禁提前招生
时间:2019-02-25 11:31:19    |    来源:保定日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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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保定市教育局发布通知,要求全市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中小学生减负措施,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减负工作。要把中小学生减负工作作为系统的社会工程来抓。要坚持县级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地的减负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日前,保定市教育局发布通知,要求全市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中小学生减负措施,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减负工作。要把中小学生减负工作作为系统的社会工程来抓。要坚持县级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地的减负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市教育局将组织督察组对中小学生减负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切实减轻过重学业负担,确保中小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同时,保定市教育局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保定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规范招生秩序,严肃工作纪律,落实《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严禁普通中小学提前招生的通知》,切实落实“六严禁”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肃追究违规学校责任,并公布举报电话。

保定市教育局

转发河北省教育厅认真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

关于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

中小学生减负措施

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1.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严格依照课标教学。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规定课程,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和加快教学进度,杜绝“非零起点”教学。

3.均衡编班配置师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

4.严控书面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家庭作业不超过60分钟,初中家庭作业不超过90分钟,高中也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5.科学合理布置作业。作业难度水平不得超过课标要求,教师不得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6.坚决控制考试次数。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学校可组织1次统一考试,其他年级每学期不超过2次统一考试。不得在小学组织选拔性或与升学挂钩的统一考试。

7.采取等级评价方式。严格依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确定考试内容,命题要符合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怪考题。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严禁以任何形式、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排名。

8.限制竞赛评优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

9.合理使用电子产品。规范学生使用电子产品,养成信息化环境下良好的学习和用眼卫生习惯,全面提升信息素养。严禁学生将手机带入课堂。

10.建立弹性离校制度。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内容,合理确定学生离校时间。安排学生参与各种兴趣小组或音体美劳活动。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加强帮扶,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给予指导。严禁将课后服务变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

11.培养良好学习习惯。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课前主动预习,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言、不懂就问,课后主动复习巩固,学习时精力集中、提高效率,不做“刷题机器”。鼓励同学间互帮互助、共同成长。

12.指导学生实践锻炼。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培养运动兴趣,确保每天锻炼1小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安排在户外。教育学生坐立行读写姿势正确,认真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加强劳动生活技能教育,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乐于科学探索,热心志愿公益服务。

二、严格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13.依规登记诚信经营。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必须诚实守信经营,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学生和家长,严禁夸大培训效果。

14.严禁超标培训。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名称、招生对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等要经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杜绝机械训练、强化应试等不良培训行为。不得留作业。

15.严格教师聘用。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任教,一旦发现,坚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对教师本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

16.严禁与升学挂钩。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严禁作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排名。

17.控制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三、家庭履行教育监护责任

18.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家长要正确认识孩子成长规律,尊重孩子个体差异和天性,保护孩子的想象力、创造力,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目标。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严格对孩子的教育管理,支持学校和教师正确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要理性设置对孩子的期望值,鼓励孩子尽展其才。根据孩子的兴趣爱好选择适合的培训,避免盲目攀比、跟风报班或请家教给孩子增加过重课外负担,有损孩子身心健康。

19.加强家庭交流互动。家长要注重言传身教,培育好家风,传承好家训。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引导其勤奋学习,开朗自信,乐观向上;教育孩子遇到挫折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勇于面对、努力克服;帮助孩子树立学习信心,增强学习动力;提醒孩子有事要及时告诉家长,主动寻求帮助。

20.增强孩子身心健康。安排孩子每天进行户外锻炼,鼓励支持孩子参加各种形式体育活动,培育1—2项体育运动爱好,引导孩子从小养成良好锻炼习惯。经常关注孩子情绪变化和心理健康,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疏导。有意识安排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教育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家里的事情帮着做。

21.引导孩子健康生活。引导孩子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上健康网站,不沉迷网络游戏,不用手机刷屏。不让孩子长时间看电视,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个小时,高中阶段学生不少于8个小时。按时作息、不熬夜,少吃零食、不挑食,不攀比吃喝穿戴。

四、强化政府管理监督

22.克服片面评价倾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禁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将升学情况与考核、绩效和奖励挂钩。

23.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严禁各类新闻媒体炒作考试成绩排名和升学率,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中高考状元;多层次多角度宣传科学教育理念,引导家长和社会转变观念,努力破除“抢跑文化”“超前教育”“剧场效应”等功利现象,营造良好育人氛围。妇联组织要做好家庭教育指导,促进家长做好学生减负有关工作。

24.严格活动竞赛管理。不得随意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要求学校增加专题教育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面向中小学生活动竞赛的日常监管,对未经批准违规举办的活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对“山寨社团”“离岸社团”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谓“国际”“全球”“大中华”赛事,坚决予以查处。

25.规范培训机构监管。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落实年检年报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线上培训的监管。地方社会综合执法部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培训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6.深化考试招生改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全面实施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将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普通初中并完善实施规则。民办中小学校招生纳入学校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中小学同步招生。强化高考育人导向,深化考试内容改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和高考命题要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高校人才选拔要求为依据,促进教、学、考相一致。创新试题形式,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性、探究性试题,加强情境设计,杜绝偏题怪题,注重紧密联系社会生活实际,克服命题结构固化和学生机械刷题的倾向,引导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7.支持做好课后服务。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的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28.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社会反映情况渠道,引导广大学生家长共同监督减负工作,对造成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举报一起查处一起。

29.开展减负督导检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督导检查。从2019年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通过各省自查、跨地区交叉检查、随机抽查、实地督查等多种方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减负工作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逐级开展减负工作评议考核,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每学期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对减负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

30.切实抓好贯彻实施。2019年5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业负担情况完成摸底分析,并制定详细减负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省级实施方案要于2019年6月底前报教育部。

保定市教育局

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严禁普通中小学提前招生的通知

一、切实落实“六严禁”措施

任何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招生时间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落实省厅“六严禁”措施,一是对外市民办学校:严禁自行组织或与保定市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招生考试或变相考试,或利用保定市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测试结果;严禁委托或串通保定市各类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收集生源信息;严禁向保定市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给付招生奖励(活动)费用;严禁向保定市学生提前收取与升学有关的保证金等费用;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向学生承诺招生录取。二是对保定市中小学校:加强考勤和严格学籍管理,严禁组织或放任学生未完成学业离校到校外培训机构学习;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到外地市就读,认真履行控辍保学职责。三是对保定市社会培训机构:严禁社会培训机构向外市民办初中和民办普通高中提供保定市学生成绩信息。四是对保定市中小学校的教师:严禁为市内外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学生成绩、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五是对保定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坚持免试入学原则,与公办学校同期同步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高中类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向学生承诺招生录取。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教体局应立即组织中小学签订年度招生工作承诺书,规范行为,接受监督;完善举报和受理制度,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各县(市、区)教体局要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发现外市民办学校违规在保定市招生的行为,要及时核查有关情况,及时处理上报,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追究责任。

三、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将加强治理有偿补课与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任课教师审核备案与公示制度,摸清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教师的情况,对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允许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一旦发现,将按照《保定市教育局关于健全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保教人【2018】91号)文件要求,严肃追究教师个人和校长责任。

四、严肃追究违规学校责任

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现违规招生行为,公办学校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学校核减招生计划、不予年检、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借此我局将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发现违规行为,请及时反馈上报。

监督举报电话:0312-5881955(工作日)

0312-5881978(24小时)

五、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加强家校联系。针对申请转学到外地市的学生,要通过家访认真核实情况,切实把“控辍保学”工作落到实处,有效遏制在校生流失。

省教育厅发出通知:

近期,发现我省一些地方的个别学校不顾教育部门三令五申,顶风违纪提前组织初中和普通高中招生活动,破坏了招生秩序和教育生态,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严肃招生工作纪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下同)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招生时间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

严禁中小学校自行组织或与社会机构联合组织招生考试或变相考试,或采用社会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测试结果;严禁中小学校委托或串通各类社会机构或个人收集生源信息;严禁生源地学校或社会机构向初中和普通高中学校提供生源成绩信息;严禁中小学校向社会机构或个人给付招生奖励(活动)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向学生提前收取与升学有关的保证金等费用;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形式提前向学生承诺招生录取。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坚决堵塞中小学违规招生监管漏洞。

建立承诺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中小学校签订年度招生工作承诺书,就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相关事项做出承诺,以加强自律并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举报和受理制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网址,明确受理内容、受理形式、受理责任人及反馈时限和方式。规范检查制度,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对直接管理的中小学校开展两种形式的招生工作专项检查,一是开展随机检查,二是受理举报检查。强化监督问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区域内发生并查实的中小学校违规招生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三、严肃追究违规提前招生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确保中小学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凡本校发生的违规招生行为校长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招生行为主要实施执行人员应视情节受到通报批评、责令检查、降低绩效、撤销职务等相应的处分。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对于发生违规招生的公办学校,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于违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学校核减招生计划、不予年检、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对于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除按规定对民办学校进行处罚以外,还需对参与办学的公办学校进行责任追究,对参与办学的公办学校校长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中小学招生工作事关教育公平,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各项规定,杜绝违规行为,为建立我省规范和谐健康的中小学教育环境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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