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教基〔2019〕4号)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教基〔2018〕76号),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制订本方案。
①按文化科目总分(不含体育科目,下同)从高到低排序;
②在文化科目总分相同情况下,按语文、数学两科总分从高到低排序;
③在文化科目总分、语文数学两科总分均相同情况下,按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取语、数两科中单科分数高的一科)从高到低排序;
④在文化科目总分、语文数学两科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均相同情况下,按英语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
⑤在文化科目总分、语文数学两科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均相同情况下,并列排序。
公办普通高中统划生、定向生录取中,苍南县户籍入户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9日。
公办普通高中统划生、定向生均列入平行志愿录取。考生填报的同一所普通高中的定向志愿和统划志愿,定向志愿在统划志愿之前录取。
苍南中学不录取往届生。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和违反留级规定及在温州市外就读未取得就读学校应届学籍证明的考生,录取时视同往届生。
(5)民办普高立足于本县域招生,县域内招生数不少于招生计划的60%,按平行志愿择优录取。跨县域招生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40%,录取工作由招生学校凭考生录取码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第三天开始,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
民办普高可向县教育局申请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10%的自主招生计划,该计划数仅限于县域内招生,在普高平行志愿录取后由招生学校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自主录取。
民办普高须需在6月10日前向社会和考生家长公布2019级新生收费标准。
在我县平行志愿录取之前,已被市内县外民办学校在中招管理系统中录取的考生,所填志愿无效。
(6)普通高中按平行志愿录取不足时,原则上由招生学校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自主补招,额满为止。
(三)中等职业教育类招生
1.中等职业教育类包括中本一体化教育、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3+2职业教育、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中技、成人中专普通班等。
2.中本一体化教育、学前教育大专班招生。中本一体化教育和学前教育大专班招生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学业水平考生成绩,在普高平行志愿录取前择优录取(中本一体化学前教育专业、学前教育大专班需结合专业术科考试成绩)。中本一体化教育、学前教育大专班志愿填报时间及录取办法另行发文公布。
3.本县中等职业教育类学校招生,考生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第三天,由招生学校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凭考生录取码择优录取。
4.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县招收五年一贯制和“3+2”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普通中专招生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并签发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类学校,由考生凭中考成绩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学校录取后将录取名单反馈到生源地县教育局。
五、加分政策
(一)政策加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本县普通高中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待遇。
1.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30分:
(1)烈士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2.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20分: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的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3.除上述1、2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5分。以上除“因公牺牲军人”外,其余军人均指现役军人。
4.公安民警子女加分政策按照《浙江省公安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公通〔2017〕61号)要求执行。
5.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4分: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港、澳、台同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6.根据苍南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苍南县投资经商的台商子女考生加8分。
7.2019年本县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我县各类普通高中加20分。
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不重复加分。
(二)特长加分规定
1.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可加6分。
2.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者,可加4分。
3.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者,可加2分。
4.特长加分项目由县教育局另行发文公布。若考生符合多项特长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5.从2021年起,高中招生取消体育、艺术、科技等竞赛类获奖加分政策,初中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获奖在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体现。
六、其他事项说明
1.凡高中在校生或读过高中、办理过高中注册手续者,全日制初中非毕业班学生,均不予录取。
2.高中段招生录取实行“多种选择、一次录取”的原则,即每位考生可有多个志愿选择,但只有一次录取机会。考生一旦被某所学校录取,其考生信息马上被自动锁定,其他学校不能再录取。
3.在温州市外就读,未参加苍南县学业考试考试的,如确需回苍南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可根据在外地中考成绩按比例折算后,参加我县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
4.县外来苍招生的学校,必须经县教育局同意,办理同意招生及广告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招生和发布招生广告(温州市域外民办学校须同时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未经省教育厅或温州市教育局发文同意,擅自在我县招生的县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所招的考生,以及已被我县普通高中在中招管理系统中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
县外民办高中在我县招生,须按省教育厅和温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县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低于我县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否则不予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家长及招生学校负责。
5.被录取的新生,须持本人户口册、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初中学生基本信息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符合入学条件的即由学校建立普通高中学籍。凡经审核发现不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凭学生家长或有关证明在规定报到之日起2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同意后,给予办理有关手续。无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各普通高中要审查新生的户口册、初中学生基本信息表等,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报县教育局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6.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得擅自提前组织招生考试,不得擅自招收借读生。严禁普通高中招收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直至追究责任人责任。
7.严禁任何学校、教师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为非法招生学校提供招生场地和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和输送生源,违者将追究相关学校领导及教师的责任。
七、初中毕业资格认定与管理
(一)初中毕业资格由初中毕业学校认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含学校补考)合格,即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5个科目中有3科及以上达D级及以上。未达初中毕业资格学生的补考工作,由学校组织。
(二)学校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九年制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对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九年制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八、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通过制度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诚信制度、培训制度、监督制度等,杜绝招生舞弊现象。
(一)公示制度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评定获得A等和综合表现评定获得优良的名单,要在学生所在班级公布。保送生录取名单、特长生专项技能测试成绩达招生学校最低控制线考生名单和录取名单以及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等要向社会公示。
(二)诚信制度
逐步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参与高中招生工作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培训制度
各学校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招生工作的有关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确保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与可信度。
(四)监督制度
高中招生有关工作接受县纪委监察机构监督,保证高中招生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考生的录取资格,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附件:苍南县公办普通高中施教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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