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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安徽合肥高中考招生政策及实施方案公告
时间:2019-05-27 11:08:45    |    来源:合肥市教育局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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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肥市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

《合肥市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

2019年5月17日

合肥市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17〕2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认真组织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9〕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9〕1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成果、深化改革,稳步推进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中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简称“中招”)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改革,引导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课程标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着力源头治理、过程公开、从严监管和严肃执纪,促进教育公平,净化教育生态,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和有质量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二、学业水平考试

 (一)统一考试科目与分值。

1.省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与分值。

(1)九年级。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物理、化学。科目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50分(其中听力测试30分),道德与法治、历史合卷共150分,物理、化学合卷共150分。语文、数学、外语、物理与化学实行闭卷考试。语文考试允许使用正版学生字典。道德与法治、历史考试允许携带教科书等相关材料。各学科考试均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2)八年级。地理、生物学、信息技术。科目分值为:地理40分、生物学50分(其中实验操作考试10分)、信息技术30分。地理实行闭卷考试;生物学实行闭卷考试与实验操作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实验操作考试为必考;信息技术实行上机考试方式。

2.市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与分值。

九年级。体育、理科实验操作。科目分值为:市区(含高新、经开、新站开发区,下同)体育60分,理科实验操作10分;各县(市)的体育、理科实验操作科目分值由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考试由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外语口语考试。市区外语口语考试5分(不计入总分)。

听力残障学生(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免试外语听力。听力免试考生的外语成绩=考生外语笔试项目成绩×1.25。市区考生须凭残疾人证或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等向初中毕业学校申请,并填写免试申请表,经学校审查并在校园内公示3个工作日,确定无误后报中考报名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6月5日前统一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二)统一考试时间

2019安徽合肥高中考招生政策及实施方案公告

2019年八年级学生信息技术考试时间为6月17日后一周,考试形式为分场上机考试,每场30分钟,考试时间安排和考试场次由县(市)区根据学生人数,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和安排。

(三)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及运用。

统一考试成绩采用分数与等级共同呈现。

省统一命题考试各科目等级:市区分为A+、A、A-、B+、B、B-、C+、C、C-、D+、D、E等12个等级,各等级比例按照A+等级5%、A等级5%、A-等级10%、B+等级10%、B等级10%、B-等级10%、C+等级10%、C等级10%、C-等级10%、D+等级10%、D等级5%、E等级5%划定,其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学分别合并作为一个学科呈现分数、等级。信息技术考试为A、B、C、D等4个等级。

市区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分为A、B、C、D等4个等级。体育考试:60-54分为A等级,53-48分为B等级,47-42分为C等级,41分及以下为D等级。理科实验操作考试:10-9分为A等级,8-7分为B等级,6-5分为C等级,4-0分为D等级。

九年级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计入中考总分,2019年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含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

市区外语口语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作为普通高中总分同分值录取的依据。

八年级地理、生物学(含实验)、信息技术等学科毕业考试成绩不纳入高中阶段学校录取计分科目,作为初中毕业、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之一。

三、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办法按照《合肥市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合教〔2018〕93号)执行。在外地就读的我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学籍所在学校提供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加盖公章,报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5月31日前,各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上报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四、政策性加分

根据皖教基〔2019〕13号文件规定,2019年我市中考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如下:

1.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侨眷,在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及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6.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考生,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的军人应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7.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公安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省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不得累计加分。具体申报、审核办法另文公布。

五、严格普通高中招生

1.科学确定招生计划。要按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要求,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未来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综合分析初中应届毕业生、往届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等各类生源状况,以及民办学校等跨区域招生、户籍地生源回流等因素,确定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主要参考依据是: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6人;原则上,2019年秋季招生计划按可供教室不低于招生计划班级数的1.5倍比例确定。各地要依据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调整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确保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合理挖掘和科学配置教育资源,通过新建、改扩建校舍,实行联盟办学等集团化发展方式,加大教育财政投入,确保优质教育不断扩大,既不能简单地通过调减计划来适应改革,更不能通过大班额来解决优质资源不足的问题。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管理。

2.强化政策导向作用。2019年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比例不得低于85%,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实行100%的指标分解。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就读满三年且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对于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要加大对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的宣传,落实指标到校生政策要求,引导学生就近入学,合理分流。

3.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省辖市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应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以学校所在地生源为主,享有与公办普通高中同等的招生权利,所有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要严格控制各类实验班、试点班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并于5月30日前,将《xx县(市)区(市管学校)普通高中实验班、试点班统计表》(见附件2)报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班”(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经过省教育厅批准的国际班可以开设国际课程,其他中小学未经批准不准开设国际课程。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的,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跨省辖市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招收学生的成绩不得低于生源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招生方案(含外地自主招生方案)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依据招生方案制定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的指导和监管,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含筹设期间)不得参与招生;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按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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