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广大考生了解招生政策,合理地选报志愿,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9〕4号)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19〕1号)有关要求和规定,北京教育考试院编制了《201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本简章对有关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办法做了具体说明,并详细刊登了各学校的招生计划。请考生认真阅读并结合本人情况科学选择志愿学校。
五、有关政策
(一)所有考生均须参加201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各类高级中等学校不得录取未参加招生考试的学生。
(二)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初三年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以保送到在考生所在区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三)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参加招生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普通高中。
(四)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规定
1.对烈士子女考生录取时加20分给予照顾;对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考生录取时加10分给予照顾;对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加5分给予照顾。
2.根据《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联〔2013〕1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考生落实照顾加分政策。
3.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4.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照顾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5.考生加分和优先录取信息于4月26日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公示。
(五)往届生录取时减5分后进行录取。
(六)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2019年进一步完善优质高中“市级统筹”和“校额到校”招生方式,统筹优质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校额到校批次计划占优质高中招生计划比例达到50%以上。
(七)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开展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试验的通知》(京教职成〔2019〕4号)精神,贯通项目分为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项目、校企深度合作高端人才培养项目、非通用语外语人才培养项目和基础教育师资培养项目,按项目和专业类别设置最低录取分数线。
(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对所录学生前三年执行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不接收转学生;四至五年级执行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完成中职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可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完成五年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者,可取得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学生入学后,一至三年级按照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四至五年级按照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
(九)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办学工作试点的通知》(京教职成〔2012〕3号)精神,经市教委确定的中高职衔接办学改革试点项目招收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满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即可成班建制参加相应高等职业院校自主组织的转段考试(列入当年自主招生计划),淘汰率一般不超过5%,通过考试的学生,即可进入相应高等职业院校学习。
(十)根据市公安局文件(京公人管字〔2003〕511号)规定,本市农业户籍的考生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普通高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试点校录取,入学后可自愿转为非农业户籍。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北京教育考试院开具的“农转非”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手续。
(十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精神,对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六、录取办法
201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分提前招生录取、校额到校招生录取、统一招生录取和补录四个阶段进行。被前一阶段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一阶段的录取。
(一)提前招生录取
提前招生录取分为贯通项目提前招生录取和贯通项目以外其他学校提前招生录取。
贯通项目录取根据招生学校各类贯通计划,依据考生招生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及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录取。贯通项目录取先于其他提前招生学校进行。被贯通项目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后续其他方式录取。
贯通项目以外其他提前招生录取方式为学校根据招生计划,依据考生的招生考试总分和专业加试成绩,按照各专业确定的录取原则及标准择优录取。
(二)校额到校招生录取
校额到校招生录取包括市级统筹和校额到校录取,在提前招生录取之后,统一招生录取之前进行。
市级统筹录取是按照优质高中市级统筹计划和初中校分配的市级统筹名额数,依据考生招生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及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录取。
校额到校录取采取校内选拔方式,按照优质高中校额到校计划和初中校分配的校额到校名额数,依据考生校额到校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及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录取。
根据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小升初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京教基二〔2016〕4号)精神,校额到校录取成绩由中考文化课成绩、初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体育成绩和照顾加分组成,其中中考文化课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满分540分,按7:3比例计入,两部分成绩相加后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三)统一招生录取
统一招生录取根据学校招生计划,依据考生招生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及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录取。
(四)补录
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未录取满额的学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录。北京教育考试院将通过考试院网站和《北京考试报。中招特刊》公布未录取满额学校(专业)有关信息。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补录。
(五)录取中考生招生考试总分或校额到校录取成绩相同处理办法
在各批次录取中如遇招生考试总分或校额到校录取成绩相同者,未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和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优先录取,然后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三个单科成绩仍相同,则按随机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录取。
七、考生体检
(一)所有考生报考前均须参加报名所在区统一组织的体检。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中招体检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招生学校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录取。
(三)考生填报志愿时,应详细阅读“特殊说明”栏中刊登的对考生身体的特殊要求,结合本人“体检表”上的“报考专业建议”选报志愿。
八、有关说明
(一)招生学校代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左起第一位为学校类别代码:“1”代表示范性普通高中(重点高中)、“2”代表一般高中、“4”代表中等专业学校、“5”代表技工学校(技术学校)、“6”代表职业高中、“8”代表高等院校。提前招生学校代码前加“T”字用于区别校额到校招生和统一招生学校。
(二)统一招生部分中,“招生地区及人数”栏中标注有“√”符号的,表示该专业在该地区招生。该专业所有标注“√”符号的招生人数之和等于该专业“合计”栏中刊登的人数。凡标有“(住)”的标记,表示该专业或该专业在该区招收的考生全部住宿。
(三)统一招生部分中,普通高中“特殊学生”栏中所列数字为“特殊说明”栏中本专业所招各类特殊学生计划数之和。特殊情况以“特殊说明”栏内刊登的内容为准。
(四)“特殊说明”栏中城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郊区是指门头沟区、燕山地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
(五)市级统筹中,除在“特殊说明”栏中对住宿作特别说明的学校以外,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入学后均可申请住宿。
(六)公办普通高中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54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开展综合高中班试点工作的职业高中其综合高中班按一般高中标准收费。其他类学校(专业)的学费标准在各校(专业)“特殊说明”栏内注明。除此以外的其它收费项目和标准,请考生在报考前向招生学校咨询。
(七)在提前招生贯通项目和统一招生中“是否加试”一栏标为“是”的学校(专业)须进行专业加试。
(八)各区和招生学校依照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批后的录取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对学生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手续者,经审批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其档案材料退到区中招办。
(九)各类学校录取的学生,开学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十)中考成绩和录取结果(根据录取进度)查询: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
(十一)录取通知书由各招生学校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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