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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文规范职业院校办学 禁止跨省招生等行为
时间:2019-09-23 10:28:17    |    来源:新京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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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江苏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规范职业院校办学行为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该文件对职业院校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学籍管理、教学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具体而言,在招生宣传方面,江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建立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官网首页上分别发布“职业院校信息查询”栏目,可查询具有招生资格的所管理职业院校名单,以及各校经批准可以招生的专业、学制以及颁发的文凭证书等。职业院校面向初中毕业生开展招生,须编入当地《中考招生指南》。

9月20日,江苏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规范职业院校办学行为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该文件对职业院校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学籍管理、教学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具体而言,在招生宣传方面,江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建立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官网首页上分别发布“职业院校信息查询”栏目,可查询具有招生资格的所管理职业院校名单,以及各校经批准可以招生的专业、学制以及颁发的文凭证书等。职业院校面向初中毕业生开展招生,须编入当地《中考招生指南》。

江苏省教育厅明确指出,禁止地方保护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列入当地《中考招生指南》的招生院校一视同仁,不得选择性宣传,不得限制学校参加招生现场咨询会,完整客观的面向初中毕业生及家长做好招生宣传。

在招生录取方面,各设区市教育和人社部门共同建立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录取统一平台,根据职责分别做好所属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各招生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均须在统一平台上进行招生录取,不得在平台外录取学生。

同时,文件显示,江苏省严控跨省招生,除列入国家东西部协作招生计划以外,省内职业院校未经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批准,禁止跨省招收初中毕业生,否则不得注册学籍。而职业院校省内异地(跨设区市)招收初中毕业生,须经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列入生源所在地《中考招生指南》方可开展招生。

在学籍管理方面,江苏省教育厅要求,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生电子学籍注册管理工作,新生入学时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在“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完成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工作,严禁恶意抢先注册学籍,严禁注册空头学籍。

在教学标准方面,江苏省各高等职业院校应依据《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2018版),明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各专业的合理课时数(含实践教学时数),制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指导方案等教学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异地举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严禁委托外单位及个人办学,严禁任何学校内设机构对外设点办学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办学。

此外,文件还对实习实训提出了规范要求。学生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院校安排,不得自行选择。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左右,实习单位应该为顶岗实习支付合理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实习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医药卫生、旅游等有特殊行业要求的专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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