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②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与科技、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应用化学、产品设计、工业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广告学、传播学、摄影、绘画、雕塑、公共艺术专业的学生第一学年在北校区住宿、就读;第二学年在芍药居校区或樱花园校区住宿、就读,其中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学生原则上学校不提供住宿,给予每人每学年1600元的交通补贴,确有住宿困难者,可按程序提出住宿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提供住宿。
③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的学生第一、二学年在北校区住宿、就读;第三学年在芍药居校区或樱花园校区住宿、就读,其中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学生原则上学校不提供住宿,给予每人每学年1600元的交通补贴,确有住宿困难者,可按程序提出住宿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提供住宿。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资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习期满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2号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工作处,邮政编码:100029
咨询电话:010-64288364或010-64288375
传真电话:010-64210494
学校网址:http://www.bift.edu.cn/
招生网址:http://bkzs.bift.edu.cn/
电子邮箱:bf64288364@sina.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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