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招生工作稳定、连续、规范和适应形势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由考生本人提供】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提供,并经团省委出具认证意见】
27.享受加分投档照顾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招办、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予认可。学校、考区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省招办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上公示至当年年底(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不公示)。公示结束后才取得加分资格的考生,由考区招办按规定要求在6月6日前向省招办报备确认。
八、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28.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1)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2)藏汉“双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
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外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英语成绩作参考。】
(3)蒙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4)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
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专业成绩
29.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高中学考)成绩(等第),作为考生高考信息的一部分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省内中学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的高中学考等第,由省招办负责与全省高中学考数据库转接;省外就读考生的高中学考等第,要求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如实填写,并由考区招办负责与考生所借读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纸介质成绩单核对,确认无误后录入数据库。
九、有关类型招生录取
30.“民考民”考生招生录取。(1)考生填报了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招生计划志愿,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2)考生通过转换分数,并按普通类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选择填报了普通类生源计划志愿的,按普通类录取。
31.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录取。省内外院校民族班和国家部委院校、省外院校民族预科的生源是全省少数民族考生。省内预科只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各区县及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选报民族班的符合投档条件考生与统招考生同时投档。
32.艺术类招生录取。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专业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生源计划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艺术类考生不得在同一高校的两个以上不同艺术类专业之间交叉混报志愿,要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除教育部规定可以单独组织校考、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的本科艺术类院校(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外,其余院校须从我省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生源中录取新生,否则其自行组织的校考、确定的录取名单均不予认可。
取得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须填写《青海省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纸质志愿表)。同一考生在多所院校参加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由省招办按照高校预录取名单、相应投放的招生计划和考生的志愿顺序投档。正式投档之后高校提供的预录取名单,省招办不予认可,不做改投档。
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但艺术类中职毕业生只准填报艺术类院校或专业,否则不予录取。
33.体育类招生录取。 体育类专业合格考生达到我省确定的文化课成绩控制分数线后,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以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也可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兼报除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非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志愿。但体育类中职毕业生只准填报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否则不予录取。
34.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报考此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普通高考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录取。这类考生不得再填报普通高考院校志愿。
35.高校自主招生录取。
通过高校自主招生资格审查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在高考结束后参加高校组织的自主选拔考核。高校自主招生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单独填报志愿(纸质志愿表),在提前本科批次之后、第一批本科批次之前单独投档录取。院校必须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36.保送生招生录取。省级优秀学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5类人员具备高校保送生资格。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提出申请。省招办按照规定程序对高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不得填报志愿。
37.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和五年直升招生录取。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按照省招委《关于做好2017年省属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的通知》(青招委〔2016〕57号)和省招办《关于做好2017年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考务和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招委办〔2017〕9号)文件要求执行。参加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被正式录取后,不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参加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省属高职院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的五年直升(五年一贯制)考生,完成前两年的基础课程后,在本校参加转段直升高职报名,接受后三年高职课程学习。由省招办按规定程序办理五年转段直升高职考生的录取手续并向教育部注册。
38.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由教育部分省下达生源计划,采取单设批次、单独填报、单独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符合资格条件、达到专项计划招生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生源不足时复征志愿。高校专项计划参照自主选拔录取办法和招生院校有关规定在提前本科批次之后、第一批本科批次之前单独投档录取。考生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单独填报志愿(纸质志愿表),在提前本科批次之后、第一批本科批次之前单独投档录取。
我省实施贫困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除西宁市四区、青海油田外,具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牧)业家庭户口(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学实际就读高中满三年学籍、在户口所在地参加了当年高考的学生。“农(牧)业家庭户口”以户口簿为准。户籍制度改革后,将“农(牧)业家庭户口”改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其家庭成员仍然在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的,在提供了“村集体组织成员证”、或旧户口本、或土地经营证、或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其原始身份证件的,也可选报贫困专项计划(录取前审查原件和复印件)。各考区招办要加强报考贫困专项计划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
39.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由高校执行。生源范围为符合我省高考报名录取资格、户籍在我省的高中毕业生,考生类别(应届生、往届生)要求按照各招生院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培养经费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学生本科毕业后,按照中办发〔2001〕19号文件相关规定到西藏工作。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随院校同批次录取,最低录取线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提档线下40分。已录取的考生到校后须先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协议者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并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40.定向招生录取。除了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外,在我省安排其他类型定向招生计划(如对口帮扶)的高校,要提供高校与定向生源单位(地方政府或具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之间签订的定向招生协议。同一高校的定向计划与非定向计划安排在同批次录取。定向计划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调档,高校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若对口帮扶地区定向招生计划生源不足,可以用全省填报了定向志愿的考生作补充。经征集志愿,仍完不成的定向招生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1.港澳院校内地招生录取。对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港澳院校不认可照顾加分。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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