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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三)
时间:2017-11-06 20:54:25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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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在本省(区、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8.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有关省级招办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3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59.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委会;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8)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10)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5.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等省级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汇总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6.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7.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

69.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制定政策。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0.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1.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72.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学生、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4.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5.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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