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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考作文必备:2017年11月最新时评26篇(二)
时间:2017-12-18 16:43:35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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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写作文没有素材而苦恼吗?在学习的过程中,时政要点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位清华的学生这样说“我曾经想过,那样的重复与劳累究竟有什么意义?那样日复一日的做题有效果吗?为什么非要上清华北大,别的不也挺好?现在的我,正坐在清华大学的自习室里,也有一些想跟你们探讨的问题。”作文必备!2017年11月最新时评26篇 已新鲜出炉。11月热点时政,除了时政,时评对高三的小伙伴也很重要啊~所以~快来收素材吧,26则最新时评!

代驾碰瓷、趁醉拍裸照:代驾立法不宜再久等

麦徒

冒充代驾司机专挑醉酒车主,快到目的地借故离开,之后团伙配合剐蹭讹钱。近日网传的郎永淳醉驾案“另有真相”,尽管未得到确证,却再度引发公众对“代驾碰瓷”的关注。媒体借此报道了某些代驾司机特别是黑代驾的“地下生意”——带醉酒女司机开房拍下裸照勒索;收费随意,到了目的地后临时加价,还会为抢地盘打群架;部分代驾司机醉酒驾驶……让人触目惊心。

漫天要价、肇事逃逸、“做局”挖坑、盗窃财物……这次第,岂一个“乱”字了得。“有所谓趁火打劫者,临时之盗也。”清代作家徐珂在《清稗类钞》里,将“利人之危而乘之”之举称作“盗”。而诸如设局碰瓷、趁车主不省人事拍裸照式的“趁醉打劫”,又何止是盗?很多敲诈勒索行为,其性质恶劣程度远甚于盗窃。

一边是代驾市场快速增长,统计显示,2016年全国代驾行业总产值达154亿元,今年上半年我国互联网代驾市场规模达29.65亿元,其中最大的应用场景就是酒后代驾;一边是乱象丛生,虽然很难说能以“乱”概全,可毒疮纵非遍布仍是毒,若这些毒疮不尽早剜除,代驾行业迟早要为其背上黑锅,信誉受创。到那时,黑代驾恐怕会让整个行业付出“代价”。

车主和代驾的陌生人关系,车主醉后防范能力减弱的状态,都决定了,防止被黑代驾坑,不能只靠车主及其身边人多“长点心”,也不能主要靠后置性的法律惩戒去警示。用合理而缜密的监管“反黑”不可或缺。

说起来,早在2011年(也即我国酒后代驾服务出现的第7个年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可以入刑之后,代驾行业无主管单位、无准入门槛、无统一标准的“三无”情形就受到了密集关注。

6年过去,在醉驾入刑的助攻下,代驾行业从之前的缓慢生长期步入快速成长期,可这“三无”局面仍未根本改观——虽说今年终于有了非强制性的推荐行标《代驾经营服务规范》,可国家层面的制度规范依旧欠缺。代驾行业的“黑”与“白”,也傻傻分不清楚:该行业跟运输合同、雇用合同、承揽合同、委托(服务)合同都沾边,但又不能归于其类;运管、交警、劳动、物价等部门监管范畴似乎都与之有交集,但又都难以插手去管;“江湖规则”也在行业通行,有的代驾靠拳头划地盘,有的则跟酒店绑定,每月足额交管理费承包专属揽客区域……

对于蓬勃生长的代驾特别是互联网代驾行业,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未尝不可,但起码要让其摆脱管理无序的局面。黑代驾“趁醉打劫”,很多正规代驾司机却面临出事故可能需自掏保险、工资提现周期没到公司跑路、被醉酒司机殴打的痛点,如此情景不该继续。

每次代驾纠纷,本质上都是对代驾立法的催促。而今随着纠纷的频密、隐忧的普遍,通过对相关单位各明其责,严格代驾企业与司机的准入门槛,实行持证上岗,明确“车主-代驾公司-司机”的权责关系,包括将代驾责任险变成强制性责任保险,已迫在眉睫,而不宜再久等。

对代驾行业的监管不以混沌的“醉驾”状态运转,是保护车主和正规代驾权益的前提。这道理已不新鲜,可只要乱象频仍一日不消,对代驾立法的呼吁就一日不过时。(麦徒)

网约车地方细则不能背离规范初衷

郝昆

据山东东营当地媒体报道,10月31日,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东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炉,2018年1月1日起,东营市网约车合法化。

虽说这一网约车地方细则的出台,距离去年交通部、公安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宣告网约车合法化,已过去近一年半。但为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将网约车的合法化最终落地,还是“好饭不怕晚”。

然而,该细则对网约车的门槛设置,似乎让人高兴不起来。比如,暂行办法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要是本地车牌,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年以内,且行驶里程未满30000千米,购置价格不低于本市主流巡游车购置价格2倍,车身颜色应当为单一色调。

可以说,从车牌到车龄再到轴距甚至车辆价格,细则都进行了事无巨细的要求。虽说要求细或可利于精确管理,但一旦越过某种管理限度,便可能适得其反,让管理异化为实质的限制。在各种限定之下,这种门槛到底有多高,又是否足够合理,只要稍稍与其它具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对比,就不难得出答案。

比如,北京上海对车龄和车辆的购置价格都没有作出明确要求。即便在山东省内,这一网约车门槛也高于济南和青岛等绝大多数城市。

纵观各地的网约车门槛设置,一般都呈现出越是大城市,门槛越高的规律。但很显然,东营这样的城市是个例外。如此高的进驻门槛,不知道符合标准的网约车到底有多少?若这样的合法化管理最终变为对绝大多数网约车的排挤,是否走向了规范管理这一初衷的反面?这样的合法化管理,如何让人期待?

而且,对照当地网约车征求意见稿与最终的定稿,在对网约车的几项核心指标要求上,最终的版本几乎未有任何“让步”,这与北上广等多数城市的“经验”也形成了极大的反差。那么,这样的意见征求,是否真的到位了?最终的版本,是否真的能称得上是社会意见的最大公约数?

地方网约车细则的制定,确实要平衡好各方的利益。比如对市场创新的鼓励,对民众出行便利和多元化出行需求的满足,并兼顾传统出租车的利益。但很显然,前两者应该是最核心的考量因素。这并非说传统出租车群体的利益就无需考虑,而是说,应有比片面抬高网约车门槛更好的办法,比如,降低出租车的份子钱,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出租车管理体制的改革。若一味回避对既有管理制度的革新,而不惜对新的市场参与者予以限制,不仅缺乏应有的改革担当,也与时代的发展方向不符。

在共享经济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已经写入十九大报告。大力发展共享经济,可以说已是各城市必须直面的经济课题,而对网约车的管理“尺度”不啻为是对待共享经济的一个重要衡量刻度。在这方面,东营式做法,显然非共享经济之福,也与“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形成了一种巨大的张力和矛盾。(郝昆)

服务之道才是电商逐鹿的“下半场”

邓海建

10月24日,京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进军房地产市场。31日,居理新房联合京东房产召开房产双十一发布会,提出“房产真电商”。而在此前阿里就已进入房地产行业,并推出了“免押金”的租房平台。互联网企业看来是铁了心要把传统房地产行业“互联网+”。

顶层设计屡次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决策定位直接使得2017年房地产市场调控生态渐次变轨,传说中的“长效机制”正在悄无声息地加紧闭环。一方面是“住有所居”的美好需求,另一方面是低端发展的租售市场——这种结构性矛盾,庸俗地说,是推高房价的重要肇因;客观而言,是中国房地产市场不够成熟的集中体现。

阿里也好,京东也罢,对地产的敏锐触觉显然是业务拓展的战略选择。但是,各电商平台起家的商品售卖服务显然和住房这种特殊商品之间存在较大区别。拿“双11”来讲,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16年“双十一”网购节综合信用评价报告》显示,2016年受理涉及“双11”网购节的投诉案件中,促销优惠不实是消费者投诉最为集中的问题,占比62%,主要包括优惠条件限制多、优惠承诺不兑现、保价承诺不保价等,电商平台服务乱象横生。试想,如果房子也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促销”,只怕不仅是消协不得安生了。

于此而言,线下专业服务,才是连接线上交易、匹配线上供需、导流线上效能的必然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京东与居理新房的联姻,大概是线上与线下的互补,虽结果有待市场的检阅,但在营销模式上确能“查漏补缺”。在这个模式里,如果说电商平台是连接、赋能和定制的第一环节,那么,专业服务机构就是落地、延展和增益的最后一环。这当然不只是对一家电商的战略选择有预言意义,更重要的是,它给电商在地产、健康、教育等特殊品类的销售中,提供了一个优化的路径选择:线上电商 线下服务。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就像网络成为“传统媒体”一样,电商迟早也会成为传统产业。电商平台如何优化升级,与现代服务业的有序对接是值得尝试的选择。当然,这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市场呼唤更多的专业服务机构,二是电商平台需要从“高处不胜寒”的线上走下来。可以想见的是:即便是淘宝这样的“散货”中心,如果线下专业服务能像当年的邮政网点一样遍地普及,别说爆仓的“双11”,就是平时网购,也会更舒心几许、更和谐几分。

一句话,服务之道才是电商逐鹿的“下半场”。除了盯着人气和荷包,还应在服务层阶与消费权益上来点创新之举。(邓海建)

非医生办诊所,宽进更需要严管

针未尖

在鼓励社会办医方面,深圳又一次有了新突破。11月1日,《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正式实施,该《标准》最大的亮点是有两大突破,一是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由医生本人申办的规定,不是医生也可办诊所;二是在诊疗科目上,也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规定,诊所诊疗科目可设置1至4个。

什么人才能开诊所?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此前各地执行的基本条件是,需具备医师以上职称、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等。尽管鼓励社会办医、鼓励医生开诊所等利好政策不断出台,但始终都未突破“诊所只能由医生本人申办”的规定。这虽然有利于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但在医疗资源紧缺的当下,也不利于社会办医的能量充分释放。

而深圳在全国率先“吃螃蟹”,放宽了对诊所举办人的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这一政策创新,无论对于医疗专业人士还是创业投资者,无疑都是一个有利风向标。

对不少医生来说,虽然开诊所的政策放开了,但他们要实现开诊所的愿望并不容易,只要他们还是公立医院的在职人员,要想多点执业或者开诊所,医院都会不乐意,可能会以增加工作量、搁置职称晋升等方式,限制医生在业余“单干”。所以这几年,社会上兴起的医生所开办的诊所并不多,可供医生多点执业的诊所也不多。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则为社会办诊所真正涌现提供了契机,医生也有了更多的执业机会。

此前囿于诊所只能由医生本人申办,有一些创业投资者被医疗蛋糕诱惑,走上旁门左道,不是医生就向他人租借执业医师证行医,没有诊所则向合法医疗机构承包一个科室开诊。标准的实施则意味着可以名正言顺地争食医疗大蛋糕。一些被创业梦想激荡的公立医院骨干医生在社会资本的裹挟下,也走出“温暖”的体制参与创业。

标准的实施对老百姓当然也有利好。一方面,身边的诊所变多,有全科的,也有心内科、神经内科等专科诊所,可以满足市民多样性的就医需求。另一方面,在“看病贵看病难”的现状下,社会办诊所真正发展起来,市场竞争充分起来,诊所经营者就会想方设法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服务价格,以吸引患者。

诊所举办门槛被突破、诊所设置标准被放宽之后,面临的难题便是如何监管众多的诊所。对此,深圳将建立长效医疗监管机制,包括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医疗机构负责人约谈制、通报公示制、全面巡查制、校验现场审查制、退出机制、扶持引导机制等。与此同时,深圳还将建立信息公示宣传机制,引进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培育一批名诊所。合理全面的措施有了,就看能否严格执行。总之,诊所“宽进”之后更要“严管”。(针未尖)

个人开网店要工商登记不是退步

何勇

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经研究,本次二审稿草案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根据对电商行业的现行监管制度,监管部门对个人网店经营者采取网开一面的态度,进行模糊性处理,并不强制要求个人开网店进行工商登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只是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而按照《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规定,除了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特殊情况之外,绝大多数个人开网店都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现在很多开网店的个人需要补充工商登记手续。这对于广大开网店的个人来讲,无疑是多了一道程序,增添了一点麻烦,有些人觉得不太能接受,这也是个人开网店要不要进行工商登记一直没有进展的障碍之一。但是,从电商行业的法治化角度说,个人开网店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并不是一种倒退。相反,是保障实体店与网店之间进行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

公平公正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不管是线上的网店,还是线下的网店,应当接受同等的监管。如果个人开实体店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而同等条件下的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这对实体店来说显然不公平,有悖社会的公平正义。按照《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规定,个人开网店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实质上只是在工商登记这一块,让个人开网店与开实体店享受同等的权利义务,不再有差别,谁都不享有特权。而对于个人开实体店不用工商登记的,开网店同样不需要多此一举,比如农民在家、在农贸市场卖自产农副产品就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另一方面,目前电商假货泛滥,原因之一就是监管使不上劲。个人开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之后,让工商部门掌握本地网店经营者信息,有利于实现线上、线下的双监管,改变靠电商平台提供线索的监管模式。

我国电商行业经过将近20年的发展,早已经跨越了野蛮生长阶段,步入了法治化轨道。此时推动个人开网店进行工商登记,并不会影响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双创”活动的开展。因为只要网店依然能盈利,卖家一般不会因为要补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选择停止经营。况且,现在各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很方便。

总之,对个人开网店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应当从法治层面和公平竞争角度多一点理解。(何勇)

任何时候都要记得打入法律的“楔子”

高亚洲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处理了一起“拐卖儿童罪”:因女友突然不辞而别,24岁的单身父亲小陈辞了工作,专门照顾4个月大的孩子。没有了经济来源,小陈便想找个好人家让孩子有个归宿。他遇到了因妻子无法生育想收养孩子的苏某,于是他们达成“协议”,由苏某收养孩子。然而几天后,小陈“发现协议上没有任何关于苏某的信息,意识到哪怕将来自己条件变好了也再找不回孩子”,于是报警称孩子被苏某拐卖想借此要回孩子。日前,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对小陈和苏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两个原本毫无干系的家庭,因为一个孩子扯上了关联。无论两个家庭之前有着什么样的无奈和酸楚,回到最本质的问题,在他们之间,只是孩子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

收养自古以来就有,对无力抚养孩子的人来说,将自己的孩子送与他人收养,并不是一个坏主意,而对那些没有生育能力的人来说,能通过收养的途径圆自己的为人父母梦自然不错。所以从这个事情的缘起来看,对任何一方来说应该都是愉快的,26岁的小陈不仅可以安顿好自己的孩子,还能“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对求子不得的苏某来说,能得到一个健康的宝贝,心情自不待言。

那为何现在的境地会如此尴尬?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于两人没有按规矩办事,这里的规矩就是指法律。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利器,任何行为都必须依法行事: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来讲,这是法治社会赋予公民的义务;而从个人权益保障层面讲,依法行事,其实也是法律为个人权益进行的托底保护。

回到此案,如果当初这个收养与被收养的行为能在法律路径内进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就能得到法律层面的规范和明确。从事实情况来看,在法律范围内这种收养关系是完全可以成立的,一旦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也就不会出现后来的私人纠纷。即便出现了纠纷,也完全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合理解决,总不至于给对方套上拐卖儿童罪的嫌疑。

对其他人来说,这个案子也是一次生动的提醒——在任何时候,都记得打入法律的“楔子”。楔子的最基础含义是填充器物的空隙使其牢固的木橛、木片等,简而言之是用来堵防漏洞的。在处理社会事务时能依法行事,就相当于把法律作为楔子打了进去,可以用来堵防漏洞。

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后,双方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能否持续我们不得而知,不过依然要期待,在法律的托底保护下,孩子能得到最好的安置,双方家庭都能尽早结束各自的辛酸。(高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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