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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身份证不能进考场?民警调解也无事于补
时间:2018-01-31 09:23:02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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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28日,考生小张到东北师范大学参加该校的艺术类本科招生考试。由于身份证遗失,他带着在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赶到了考场,然而,却被看守考场的老师以“招生简章规定了临时身份证不能参加考试”为由拒之门外。

1月28日,考生小张到东北师范大学参加该校的艺术类本科招生考试。由于身份证遗失,他带着在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赶到了考场,然而,却被看守考场的老师以“招生简章规定了临时身份证不能参加考试”为由拒之门外。

无奈之下,小张只好找来了附近的民警,让民警帮忙协调。然而,尽管民警证明了小张身份的真实性,强调了临时身份证的法律效力,看守考场的老师还是一口咬定自己只能依照招生简章办事。最终,小张只得遗憾地错过了艺考。

身份证丢了怎么办?到派出所挂失并办理临时身份证,无疑是现行证件管理制度下最合理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不仅如此,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公民使用临时身份证证明身份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毫无疑问,小张的做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一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的效力等级明显高于任何地方性的规章制度,更不要说一所大学的招生简章了。

身份证遗失之后,临时身份证理应代替身份证起到证明考生身份的作用。看守考场的老师拒绝承认小张的临时身份证,甚至在警察出面之后依然不放行,只能说明一件事,那就是在他心中,国家行政法规的效力比不上学校的招生简章。

平心而论,和其他新闻相比,这起事件只能算是一件小事。然而,在这起小事之中,我们却能看到一个大问题。那就是:在某些基层领域,国家的法律法规很可能抵不过一些规章制度,而某些负责执行规章制度的人,却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

当上位法律法规和下位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哪一个为准?按理说,任何接受过基本法律教育的人,都应该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上位法律法规的效力当然高于下位规章制度。国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又高于各种规章制度,这种层级关系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大厦立足的基础,决不能轻易动摇。不论是什么组织设立的规章制度,只要和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发生了冲突,就根本不能生效。

遗憾的是,这一常识在社会上普及得还远远不够。不懂法的不仅是那位拒绝小张进入考场的教师,许多“围观者”也不明白这个道理。在这则新闻的评论区里,不少网友都认为这位教师“严守规章制度”并没有错。严守规章制度本身确实没错,但这些网友显然并不明白,法律法规比规章制度更需要严格遵守,而这位教师看似“守规矩”的行为,在本质上恰恰“违规”。

小张的遭遇提醒了我们,基层人员无视上位法律法规,会让更多的人遭受不公。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对基层工作者进行普法是必须的一环,而在这一方面,我们现在做的还远远不够,基层工作者的法治意识与法律常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的水准,对此,我们还需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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