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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2017年普高招生章程已发布
时间:2018-02-02 18:03:55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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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中华女子学院章程》为基础,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中华女子学院章程》为基础,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学校全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UNIVERSITY

2.国标代码:11149

3.校址及办学地点:

校本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编100101)

北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八西路28号(邮编102209)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质量、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一流女子大学,成为全国妇女教育研究中心、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妇女干部培训中心、妇女教育国际交流中心。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策,全面负责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考试和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 学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九条 学校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条 学校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不设性别比例限制,其余各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四章 计划及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区、市)录取办法,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普通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

总分相同考生,以省内排序先后为准;如省内未规定排序原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成绩。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基本等级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技术合格;选测科目要求为:政治、地理、化学、生物皆可。进档后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

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上海市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7]17号)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应用心理学专业跨学科门类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文化产业管理专业跨学科门类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规定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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