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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高小玫委员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 向“校园欺凌”说不
时间:2018-03-06 10:23:04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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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2017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2486件3788人,提起公诉3494件5468人。

两会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2017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2486件3788人,提起公诉3494件5468人。

近年来,校园欺凌成为社会热点,遏制校园欺凌则是全社会的强烈呼声。2016年李克强总理专门做出批示,各部门密集出台《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等文件,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制定颁布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防治校园欺凌已由不同层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推进,但在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小玫看来,遏制校园欺凌,更重要的是专项立法。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小玫。

整合规定提升至法

目前,学校对“校园安全”的管理义务与责任,是由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组成:《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所保护的是最广义的“校园安全”,没有细化到与“校园欺凌”相关的校园安全管理义务责任。近期颁布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为学校如何防治校园欺凌、应采取何种具体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与标准,但是与专项立法的结构和涵盖内容相比仍不够完备,且法律效力位阶较低。

高小玫认为,应将目前已有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和标准等予以整合,将其纳入反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一部分。“我认为可以在总则一章阐述立法目的、范围和基本原则等之后,再设置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家庭保护责任与义务、政府与社会的保护责任与义务、司法保护的责任与义务、法律责任等章节,用以分别明确学校内部机构的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学校、政府和社会机构、家庭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强调监护人追责与司法保护

高小玫表示,目前的规定对于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过于概括,缺乏“内容的细化”和“方式的特定”,对于“校园欺凌”中施害方家长监护责任的问责,仍有待细化。“应完善‘责令父母严加管教措施’的具体手段,如责令父母管教并缴纳保证金、设定一至三年的管教期限等,还可以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并做细化设计。”

针对现存司法保护制度不完备的问题,高小玫也给出了建议。“可以增设‘人格调查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应充分考虑其性格、家庭、经历等情况。还可以增设‘社会服务令’,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荐至公益性机构从事无薪工作并给予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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