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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大学章程新鲜出炉
时间:2018-04-02 11:29:35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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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湖大学是一所社会力量举办、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型高等学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公益办学导向,按照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的办学定位,致力于集聚一流师资、打造一流学科、培育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

西湖大学章程

序言

西湖大学是一所社会力量举办、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型高等学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公益办学导向,按照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的办学定位,致力于集聚一流师资、打造一流学科、培育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

西湖大学的前身和建设依托主体是浙江西湖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建设和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西湖大学,英文全称为Westlake University。现法定住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云栖小镇石龙山街18号,主校园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云谷小镇。

第三条 学校是由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举办的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

举办者对投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取得办学收益。

第四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

第五条 学校是一所以研究生培养为主、小而精的研究型大学,办学形式主要为全日制。

第六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超过5000人。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是:结合中国国情及优势,以国际化的办学理念,探索创新的办学体制机制,致力于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培养复合型拔尖创新的研究生和具有坚实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本科学生,着力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发挥领军作用的高端人才,在基础科学研究、技术原始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贡献,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贡献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八条 学校坚持发展有限学科,以高研院的生物学、基础医学、理学、前沿技术四个研究所为基础,组建生命科学学院(含生物学和基础医学)、理学院、工学院,优先形成理学、医学、工学三个门类,以后随着大学的发展,可以建立人文社科等其他学科门类。

第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依法依规行使自主办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或学校董事会主席。

第十条 本章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有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作为学校的举办者,是依法成立,专注于资助建设高等教育事业、培养前沿科学研究和高技术领域的高端人才并致力于推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捐助法人。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负责制定学校章程;决定学校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依照本章程推举学校董事会成员;监督学校依约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了解学校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支持学校自主办学;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根据学校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履行出资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治理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监事会、顾问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大学治理体系。

依规设立中共西湖大学委员会,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15人以上组成,最多不超过30人。董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董事若干。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及产生方式

董事人选分为当然董事和推举董事。

(一)当然董事包括:学校校长;学校中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1人;举办者代表1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联谊会推荐的代表1人;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推荐的代表1人;学校顾问委员会推举的代表3-5人;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推选的学校教授代表1人及职工代表1人。

(二)推举董事包括:举办者推举的代表,总数不少于该届全体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推举对象为对学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人士、工商界及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学生代表1人,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经以下程序决议后产生:

(一)当然董事:自动获得学校董事会董事资格;

(二)推举董事:学生代表由董事会确认批准;举办者推选的董事由董事会根据选举程序投票表决确定;推举董事人选未获得董事会选举表决通过的,推举单位有权重新按推举名额推举董事人选;

(三)西湖大学筹委会系经举办者认可组建的学校创建阶段的筹备组织。首届推举董事由西湖大学筹委会提名并由举办者审核确认。

首届董事会主席与副主席由西湖大学筹委会提名并由举办者审核确认;从第二届开始,董事会主席与副主席由举办者提名,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产生。大学校长不得同时担任董事会主席。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主席、副主席及董事每届任期为四年。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因故提出辞职,按该名董事的产生方式,在三个月内产生继任董事。继任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第十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批准推举及投票表决董事会成员,选举董事会主席、副主席,选举或解除资深荣誉董事和荣誉董事;决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能,以及董事在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审议批准大学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审议并批准关于学校章程的修改;审议通过重要的学校规章制度;审议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学校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确定董事会会议议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通过召开会议行使职权。

董事会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董事会主席有弹劾罢免权,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罢免。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董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书面提议时,董事会会议应该在书面提议提出30日之内召开。

会议需有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按一人一票平等享有表决权。董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董事会主席决定是否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含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确认批准和选举确定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按聘用程序产生,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资深荣誉董事、荣誉董事

对学校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的董事会成员在任职结束后可被董事会选举为资深荣誉董事。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时可以解除其职位。

资深荣誉董事非董事会成员,可出席董事会或者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无投票权。

董事会可选举对学校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社会贤达为荣誉董事。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时可以解除其职位。

荣誉董事非董事会成员,可出席董事会或者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无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依法依章全面负责校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具有丰富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在学术界有重要影响。

第二十七条 校长依法依章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报学校董事会批准;组织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拟定愿景目标和发展规划,实施校园建设;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组织制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发展规划及其资源配置方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任或解聘学校筹建机构、职能部门、学院/研究所负责人;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常务副校长1人,协助校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设副校长若干名。常务副校长和副校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批准聘任。副校长分管工作由校长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人是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的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校长或财务负责人。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最多连任两届。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回避制度。校长、副校长、监事会成员及学校财务、人事、各院系等主要负责人与直接下属之间不应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议题时,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经中共上级党委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西湖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

党委会的主要职责:

党委会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发挥强化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的重要作用;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健全教学、科研机构、行政机构及学生年级、专业党的组织,强化学校党员教育管理;

学校党委书记通过参加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研究,监督保证学校依法办学,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障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廉洁行政;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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