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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大学章程新鲜出炉(二)
时间:2018-04-02 11:29:35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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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湖大学是一所社会力量举办、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型高等学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公益办学导向,按照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的办学定位,致力于集聚一流师资、打造一流学科、培育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

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关心学校并在高等教育领域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担任委员,负责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咨询建议,作为学校的咨询机构,对校长负责。

顾问委员会设秘书处,隶属校长办公室。

顾问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续聘。原则上顾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咨询会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执行落实董事会各项决策决定。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常务副校长/副校长主持,校长、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院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审定教师长聘岗位申请;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学生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各委员分属于不同学科、专业;校领导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务委员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本校学位和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领域设置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职务委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学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经校务委员会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务实、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行政职能部门、科研支撑机构和服务保障实体及人员配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行政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协助校长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不设行政级别,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

第四章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学院、系。学院为学校的二级机构,由学校决定设立、合并或撤销,依据学校的授权开展相关活动。学院可以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设立研究所、实验室。

第四十一条 学院院长由校长提名,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任命和聘任,任期一般为四年。如果院长无法履行职责或其工作目标与学校方向严重不符,校长有权依据聘任协议提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前解聘院长。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提名副院长人选,经校长批准后,由学校聘任并签订职务聘任协议,协助院长工作。

学院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平台建设等有关事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院务会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据学科和工作任务设置若干系,系主任由院长提名和聘任,报学校备案。系主任任期一般四年,院长应与系主任签订职务聘任协议。

系主任主持本系事业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向院长报告工作。

系主任可聘任若干名副系主任协助工作。副系主任由系主任提名,报院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 院长在学校规定的管理人员岗位数量和经费总额内自行设置学院管理服务部门、聘任管理人员协助工作。

第五章 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

第四十五条 学校着眼于前沿科学的研究与技术创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提供技术咨询及其它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全球范围内选聘顶尖人才,建设一流实验室和相关科研平台,开展前沿科学研究。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科学研究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做好资源配置,健全评价体系,形成激励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前期与相关高等教育机构联合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推进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广聚天下一流人才,促进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鼓励师生向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项目和资源。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和本科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开放式教育和合作办学,构建系统化、高质量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人数。采取突出个性、多学科交叉的培养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创造力。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寓教于研的人才培养体系,实行独立实验室(PI)制度,鼓励本科生进入实验室接受科研训练,以此提升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与文化交融,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围绕专业素质与品德修养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人文精神教育,促使受教育者真正成为以天下为己任、能发挥领军作用的高端人才,贡献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具有明确岗位职责且签订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教研系列人员、专职研究人员、教学人员、技术支撑、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人员。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教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聘用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本职岗位任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面向全球选聘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学术潜力的教师。实行以竞争性、流动性、国际化为标志的教职人员聘任体系,设置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含讲席教授)三个职级,分准聘与长聘两类岗位。准聘岗位合同总期限一般为6年。合同期满不能获得续签、晋升或长聘岗位的人员,聘用关系终止,学校将不签署续聘协议。准聘岗位教师可申请长聘岗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长批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其他单位已获得长聘岗位的副教授及以上教师,可直接申请长聘岗位,经过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和校长批准后,可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十九条 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校可以对其所聘人员提出解聘:学校因故不得不撤销某学院、系或学科时;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所聘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三次未达到合格者。

以上相关管理办法另行约定。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各项基本权利、本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本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教职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职;未经学校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教师与工作人员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可设置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岗位。这些岗位的人员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决定;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评议、监督学校各级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协议约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以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章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第八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举办者出资、社会捐赠、办学收入、竞争性经费和政府扶持资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学校拥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学校应依法管理、使用和处置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决策。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举办者进入清算小组;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退还政府投入资产,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学校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与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订:举办者提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提议,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西湖大学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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