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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多举措推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时间:2018-04-28 09:50:18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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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在今天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谢俐从“背景、创新点、工作举措”三个方面解读了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在今天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谢俐从“背景、创新点、工作举措”三个方面解读了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早在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就提出要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法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就提出,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2016年,中央深改组要求尽快印发有关校企合作促进的政策文件。

近年来,教育部一直高度重视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会同其他部门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谢俐表示,《办法》的制定是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进行的。

谢俐表示,《办法》通过明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目标原则、实施主体、合作形式、促进措施和监督检查等,建立起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对回应战线和社会多年的呼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奋力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据他介绍,在2017年底,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部门共同深化产教融合的具体举措。《意见》更多侧重产教融合,《办法》更多侧重校企合作,两个文件共同形成了职业教育领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引向深入的政策“组合拳”。

六大创新点推进校企合作

谢俐表示,《办法》突出“促进、规范和保障”三个关键词,回应了校企究竟怎么合作,政府又要如何促进二者之间的合作等问题。主要政策创新点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校企合作是指中、高等职业学校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二是提出了要建立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规定了校企合作组织形式、主体资质、合作形式、各方权责、协议内容、过程管理等内容。

三是明确了校企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7种形式合作。

四是明晰了国家在促进跨区域校企合作方面的职责、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教育、财税、用人和分配等方面的具体政策。

五是提出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落实财税用地、职业教育集团以及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促进教师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保护学生权益、建设服务体系等具体措施。

六是规定了教育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违法行为的惩处机制等内容,规定了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各层面的校企合作管理运行机制和职权分工。

多措并举推进《办法》贯彻实施

谢俐介绍,推进《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举措将从四个方面开展。

一是加强统筹领导。在中央教育工作小组领导下,主动协调好教育、经济、劳动、就业等领域,制定行业企业办职业教育的配套政策,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形成部门协调、部省协同、行业企业参与的政策红利。

二是打出政策组合拳。根据国办印发的《意见》,细化《办法》的部门分工职责,制定实施方案。

三是开展大样本试点。研究制定并启动实施“十百千”产教融合行动计划,继续推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进一步提升技术人才培养质量。继续指导建设一批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助力企业发展。

四是持续予以推动。宣传《意见》《办法》,宣传职业教育领域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果和典型案例,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为各方自觉行动。

一、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学科水平、发展交叉学科、形成特色优势、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提升服务需求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新增学位授权点既要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又要符合本单位办学定位;既要严格按照标准新增,又要体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水平;既要反映学科发展趋势超前部署,又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既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又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

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动态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

四、高等学校应在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的同时,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整体布局、阶段任务与保障措施。通过后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是已列入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五、高等学校应制订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其标准应体现本单位办学水平,必须高于国家同类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要根据《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论证报告编写参考提纲》(见附件),制订本单位新增学位点论证报告编写提纲。

六、高等学校应根据《办法》和本意见的要求,制订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所确定的本单位自主审核程序应规范、科学、透明,必须包括以下环节: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位点管理部门初步审核、按提纲编写论证报告、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拟新增学位授权点校内公示、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专家应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须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逐一进行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七、交叉学科不是现有学科简单组合,高等学校在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必须从严把握,应系统梳理凝练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学理基础、理论体系和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设置的交叉学科应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覆盖面与现行一级学科相当,有可能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属于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项目和可设置二级学科的不应设置为交叉学科。新增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还应征求本单位与交叉学科相关的其它学位授权点意见。

八、高等学校要合理控制自主审核节奏,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基础条件,以及资源配置能力,统筹考虑新增学位授权点,每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已有博士学位点数量的5%。高校决定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新增学位授权点清单和各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九、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管理。要确保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办学方向,夯实思想政治教育;要转变发展理念,坚持内涵发展,充分认识设置学位授权点的根本目的是人才培养,严禁因人设置学位授权点;要建立有效的自主审核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自主审核工作,加强对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管控;要明确新增学位授权点的五年建设与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建设资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其中博士生招生人数每年应不少于10人;要向社会做出承诺,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水平若干年内应达到全国同类学科的前30%;要加强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跟踪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避免“重申报、轻建设”,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健康发展。

十、高等学校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规定接受专项评估,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中出现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被评为“不合格”的、发生严重研究生培养质量或管理问题的、已不再符合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自主审核资格。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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