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增强职业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我部制订了《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职业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对职业指导教师的考核,注重过程性评价。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形成以专兼职职业指导教师为主体,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等为辅助的职业指导工作体系。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涉及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领域,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学校应主动对接行业组织、企业、家长委员会等,协同推进职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职业指导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职业指导工作评价,对在职业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相应激励。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就业统计公告制度,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毕业生就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结合举办“职业教育活动周”等活动,积极展示优秀毕业生风采,广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第六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确保职业指导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业指导教师、其他管理人员的职业指导业务培训,将职业指导纳入教师培训的必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二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拓展和用足用好校内外职业指导场所、机构等资源。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职业指导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学校整体信息化建设中,建立健全职业指导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职业指导的教学科研工作,与相关专业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指导研究和课程建设,不断提高职业指导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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