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院校依法招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10、各省如有特殊规定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文件为准。
第九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我院各招生专业均为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学生通过学校规定的英语考试方可获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艺术类专业收费每生每年10000--15000元。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生每年800--1200元。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新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学院专业设置和专业考试内容、报考方式详见我院2018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天津美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六条我院实行学分制,本科学习期限三至七年。
第十七条学院设有覆盖面达33%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何时,立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地区。
第二十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中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度我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我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电话等各种渠道发布的信息及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我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天津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4号 邮编:300141
收信人:天津美术学院招生办
招生情况网上查询:www.tjarts.edu.cn
专业分数网上查询:www.tjarts.edu.cn
咨 询 电 话:022-26241719
Email:tjmyzh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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