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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已发布(二)
时间:2018-06-19 13:57:34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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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3.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外语类各专业(不含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的外语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历史学(基地班)、世界史、数学类、生物科学(师范)、生物科学类、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等专业以及小学教育各专业方向,对外语单科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20分。

4.数学单科成绩要求:数学科学学院、物理系和信息工程学院的各专业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在录取时对数学单科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5.体检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首都师范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体检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补充规定。

6.师范类体检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如有不符,不能录取到师范类专业。

7.教师资格认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师范类专业学生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8.师范生签约: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京教人【2016】22号)文件要求,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9.师范生就业与升学:《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京教人【2016】22号)规定:师范生毕业时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双向选择就业,毕业后从事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核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五年以上。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需要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1998】018号)执行。录取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考生按照定向区教委以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入学前须与区教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定向区教委安排就业。京外师范生参照执行。

10.面试:在京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以及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需要进行面试。面试时间:2018年6月9、10日(考生任选一天),面试地点:首都师范大学东一区。面试考生须于2018年5月25日至6月5日,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bkzs.cnu.edu.cn),进行网上报名。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11.大类招生与培养:我校数学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文学院和管理学院部分专业实施宽口径大类招生和培养。数学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三个专业按数学类录取;生命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两个专业按生物科学类录取;文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三个专业按中国语言文学类录取;管理学院设置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两个专业按公共管理类录取。被以上专业类录取的学生于第一学年末或者第二学年在本院大类招生所含专业内,(按一定比例)根据学生意愿和在校学习成绩等因素相结合的方式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12.宽口径录取:我校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采取宽口径录取,分专业培养模式,录取时参照考生专业考试报名填报的志愿和综合成绩分配专业方向。

13.学习校区:除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历史学院世界史专业2018级新生之外,其它专业第一学年均在良乡校区就读;2-4年级在校本部、北一区、北二区和东一区学习。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我校学费标准为:文理科专业5000元/年;外语类专业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年;师范类专业免收学费。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900元。以上费用标准以2018年北京市教委审核结果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未尽事宜请参见我校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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