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8)男生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10%。
6.依据旅游管理(民航业订制培养班)、音乐表演(校企合作)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
(2)心理健康、无任何精神异常、神经系统疾病;
(3)口齿清楚、无言语功能障碍;
(4)男生身高175厘米~185厘米,女生身高163厘米~175厘米;
(5)视力:无斜视、无色盲,双眼矫正视力"C字表"不低于0.7(基本相当于"E字表"4.8以上);
(6)肝功能正常,无传染性疾病;
(7)凡参加2018年全国统一高考的应往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即199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均可报考。
实际上岗就业需依据《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的规定进行体检,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具体体检标准可参看民航局官网。
学前教育、教育学(小学)、护理学、旅游管理(民航业订制培养班)、音乐表演(校企合作)专业学生入校后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及上述要求的学生将调整到其他相近专业。
第十三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护理学专业以外,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注册报到要求详见我校新生注册报到须知。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各专业实际录取人数不足20人时原则上不开班,录取的新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就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2018年我校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为:艺术类专业每人22800--29900元/学年,其它专业每人6000--39800元/学年;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12100--169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住宿费为3000--4500元/学年。
第十九条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及在文体方面有相当专长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学校设有三好生、学习优秀生、学习优良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项。
第二十条 勤工俭学:学校设有专门的学生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助学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我校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321818
学校网址:http://www.bc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c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年招生专业最终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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