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山东艺术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7、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表演(戏曲表演方向)、音乐表演(戏曲音乐伴奏方向)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210分,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省内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的本科相关专业
戏剧学专业要求考生山东省文学编导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成绩排序录取,且考生高考语文单科成绩达到105分。
第二十二条 省内专科专业在录取时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2018年有关规定执行。
1、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舞蹈表演、音乐表演、艺术设计(中外合作)、人物形象设计(中外合作)专科专业只招收省内艺术文考生。
2、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艺术设计(中外合作)、人物形象设计(中外合作)专科专业认同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录取时依据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关联投档的办法,按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3、舞蹈表演、音乐表演专科专业,考生取得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合格证均可报考(具体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详见招生简章),录取时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三条 省外以文化成绩划线,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本科相关专业
1、中国画、绘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按计划数的1.2倍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2、动画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按计划数的1.5倍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3、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按计划数的2倍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4、音乐表演(演唱方向)、音乐表演(管弦乐器演奏方向)、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方向)、音乐表演(钢琴演奏方向)、音乐表演(现代音乐方向)、表演、音乐学(师范类)、音乐表演(音乐剧方向)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5、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表演(戏曲表演方向)、音乐表演(戏曲音乐伴奏方向)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210分,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四条 省外按结构分录取的本科相关专业
1、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的综合分排序录取。
2、戏剧影视文学、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上考生按文化成绩×70%+校考专业成绩×30%的综合分排序录取。
3、工艺美术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的综合分排序录取。
第二十五条 省外按文化成绩录取的本科相关专业
戏剧学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上考生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且考生高考语文单科成绩达到105分。
备注:
1、针对各省高考总分和单科成绩不统一的问题,我校均将根据山东省高考文化总成绩标准进行折算。
2、各专业录取过程中,如最后一名出现并列情况将按照以下录取原则执行:
(1)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相关专业出现并列情况时取文化成绩高者。
(2)按结构分成绩排序录取的相关专业出现并列情况时取文化成绩高者。
(3)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的相关专业出现并列情况时取语文成绩高者。
3、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按招生计划总数统一排序录取。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及教育厅文件要求对新生进行专业复核,凡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新生注册入学后,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收取标准参照鲁价费发[2011]64号文件:文东校区本专科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500元,长清校区本专科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800元。以上收费若有变动,执行省物价局2018年新规定。我校中外合作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学生入学学习费用投入较大,考生应视本人家庭经济能力,慎重选择报考。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及助学金的评选、申请、发放,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山东艺术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时,参照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山东艺术学院文东校区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91号邮政编码:250014
山东艺术学院长清校区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6000号邮政编码:250300
联系电话:0531-86423300
网址:http://www.sdca.edu.cn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东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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