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18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18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菏泽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菏泽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0455
第六条学校校址: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八条办学体制、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校简介:菏泽学院是2004年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始建于1949年,至今已有69年的办学历史,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2012年顺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学校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现有全日制在校生近2.3万人,占地面积1436亩,建筑面积近58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3亿余元。学校图书馆建筑面积2.46万平方米,馆藏纸质图书193万余册,电子图书252万余册,常年订阅各类期刊资料2200余种。 学校现有本科专业63个,涉及文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大学科门类。有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1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特色专业6个,省级精品课程22门。植物生理学为省级双语示范课程,机电工程实验教学中心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师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为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入选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财务管理专业入选国家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学校现有教职工1569人,其中专任教师1128人,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379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754人,常年聘任125名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教师中有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人,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1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人,山东省高校重点学科首席专家2人,省级教学名师10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3个,“海智专家”31名。 近5年来,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省部级科研项目134项,出版专著61部,发表研究论文4500余篇,其中被国际三大索引收录论文近542篇,获国家专利185项,其中发明专利28项,软件著作权13项。音乐系被确定为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水浒文化研究基地”被批准为省级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菏泽学院学报》被评为“全国高校优秀期刊”。
学校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深入开展国际、校际、校企、校地合作。与美国沙罗斯州立大学等20余所海外高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大学、齐鲁工业大学等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在人才培养、学科发展、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方面进行深入合作;与济宁惠普、达内时代等多家知名企业合作共建专业;出台《菏泽学院服务菏泽科学发展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与牡丹区、高新区等签署合作协议,校地合作紧密。学校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先后获得省级花园式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山东省高校教学管理先进单位、山东省教师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山东省高校校园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山东省高校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多项工作获得上级表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报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的招生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体育测试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即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计划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没有相应规定的,参考山东省考生位次确定办法进行排序,依序决定其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我校美术类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非美术类专业使用我校专业考试成绩。美术类专业按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按综合分排序投档,学校分文理科类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折算办法为: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非美术类专业分文理分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分数或综合分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
第十七条体育类专业录取执行《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在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依据考生志愿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按照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和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投档。学校在投档范围内,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综合分折算办法为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公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750/100*70%+文化成绩*30%。
第十八条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位次)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及生源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英语类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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