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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已发布(二)
时间:2018-06-28 13:54:32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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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长春光华学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构建了以“奖、贷、助、勤、减、补”为主体较为完善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政策方面,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外,还设有校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校内资助政策,具体如下:

一、校奖学金。校奖学金是指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一、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学费减免。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具体减免金额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而定。

三、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的相关要求,对被录取入学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我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九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一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执行各省(市、区)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2.投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要求执行。

3.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4.专业志愿: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专业清”录取原则录取。其他省份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的投档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其调剂录取到未满额专业中,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我校对浙江省考生的录取规则、选考科目要求均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及备案为准。

5. 专业分配: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投档分数(含加分项)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单科顺序:理科为数学、外语、语文;文科为语文、外语、数学。

6. 特殊类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艺术类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我校设专业校考的省份,考生须具有我校相关专业考试合格成绩;我校不设专业校考的省份,认可各省相关专业省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在各省教育考试院按相关规定投档后,择优录取。

a音乐表演、音乐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表演专业: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专业课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分数高的考生。

b其它艺术类专业: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省份按照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100%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总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分数高的考生。

c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体育类专业加试并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后,首先按文化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占招生计划数的50%(文化课成绩同分时,按照专业加试成绩排序);然后按专业加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占招生计划数的50%(专业加试成绩同分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gh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路3555号

联系电话:0431-85552348、85552353

联系人:范老师、刘老师

第十五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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