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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已发布
时间:2018-06-29 13:52:12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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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招生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监察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一、学校全称 上海海洋大学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临港新城沪城环路 999 号
三、招生层次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海洋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海洋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学校招生管理机构 招生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监察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 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专业行业用人单位一般只招男生,女生慎重报考;其他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预留计划不超过1%,用于调节各地生源的不平衡。
九、专业培养对入学外 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除英语专业高考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外,其他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日语专业为日语、朝鲜语为朝鲜语、其他专业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十一、加分政策 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且不超过20分。
十二、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投档比例 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各批次投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5%。 2.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对于进档考生,以投档分数为依据,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各专业间无志愿级差; 3.同分录取规则:按各省投档的分数位序进行顺序录取;无分数位序的省份文科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科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成绩。 4.调剂录取规则 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学校将根据考生综合情况在未录满的专业中予以调剂录取,其中,上海地区考生,学校将在同一专业组内未录满的专业予以调剂录取,考生选考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调剂录取参考;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予以退档。 5.专业录取时总分含各省政策性加分。 二、投档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剩余招生计划数进行征集志愿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不降分录取,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内蒙古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江苏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其他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各省规定单独制定具体录取办法,以各省招生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十三、特殊类型招生规则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按照已公布的《2018年上海海洋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章程》执行。
十四、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2.特殊热门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500元(沪价行 〔2000〕120号); 3.中澳合作办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工商管理类(市场营销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5000元(沪教委财〔2005〕34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1200元。(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五、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31项奖学金、10项助学金。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委监察处监督。 举报电话:61900294
十七、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http://www.shou.edu.cn/ 招生办官网:http://zsjy.shou.edu.cn/ 咨询电话:61900607、61900608、61900609
十八、其他须知 按类招生及含专业方向的专业招生说明:按类招生专业、含专业方向的专业详见各省招生专业备注或我校招生网站计划信息,网址:http://zsjy.shou.edu.cn。入学后按学校规定时间在本类别(或专业)中选专业(或专业方向)。第二学期也可参加全校的重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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