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阳光工程制度化建设,规范各项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山西医科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十七条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内地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录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九条 我校认可各省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信息栏和校园网公布。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录取结果申诉制度,如考生对录取结果有疑义,可在录取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受理后将于15个工作日内向考生反馈申诉结果。
第七章 颁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达到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毕业证书。毕业生符合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汾阳学院就读的学生证书内芯将加注“在我校汾阳学院××专业学习”。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对录取后的新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执行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我校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为主的助学体系。目前开展的资助项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优秀学生奖学金、邵象伊奖学金、沙洛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送温暖”活动、勤工助学以及应善良助学金等社会资助项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联系方式: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98号(中都校区)030600
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56号(迎泽校区)030001
电话:(0351)3985121、3985076、3985076
传真:(0351)3985074
邮箱:sydzsb@sxmu.edu.cn
网址:www.sxmu.edu.cn
汾阳学院地址:山西省汾阳市学院路16号
邮编:032200 电话:(0358)2100773、2100777
传真:(0358)7222497 网址:www.sxmufyc.edu.cn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西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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