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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已发布
时间:2018-07-05 10:49:29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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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普通高考学生、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称为农村学生“自强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2.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考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生,台湾免试生。

第三条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要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

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试工作。

第九条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www.aoff.whu.edu.cn)、武汉大学主页(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 普通高考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班学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文化统考)、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或选拔。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组织省级统考的,还需参加省级统考,并达到合格要求(或标准)。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对保送生、艺术类各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等进行遴选和考核测试,测试时间、方式、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完成计划采取征集志愿录取。

根据上海市、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我校在一省一市的调档比例为1:1。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七条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外语语言文学类除省级招办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对获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的考生和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以上三类考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4C1合格。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照考生辅助投档分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取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自主招生简章为准。

在上海市、浙江省,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即“3+3”考试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语文+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成绩相同时,按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时,根据我校公布的《武汉大学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进行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我校依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自主招生等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开展录取工作。

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批准的分数为准,但考生统考成绩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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