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兰州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兰州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简介
学校全称为兰州大学,创建于1909年,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A类)。是我国首批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首批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首批设置文、理科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首批入选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以及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校区、榆中校区)。
第三条 招生类型及层次
全日制本科。
第四条 学历证书
对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兰州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工作原则
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兰州大学招生委员会职责
兰州大学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进行建议、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兰州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兰州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生招生议事决策机构,对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对本科生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新生转专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部署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职责
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在兰州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的执行和落实。
第九条 监督机制
兰州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来源计划
兰州大学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在校生的学业表现和毕业生就业质量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参考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预留计划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将按照录取进度和实际投档情况安排,用完即止。
第十二条 专业类招生
我校大部分专业实行按学院和专业类相结合的模式进行招生,学生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后,根据其本人志愿、学习成绩及学校有关规定,在所属专业类范围内分流至具体专业(或方向),专业类中所含的基地班进行同步选拔。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
除英语专业仅限中学阶段学习英语的考生填报外,我校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外语语种。
在实际教学中,我校信息科学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等)、生物科学类和医学类(临床医学类、护理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药学等)各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实行英语授课。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要求
我校各专业的录取均不限定男女生比例。
第十五条 身体条件要求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鉴于口腔医疗器械制造标准的客观限制和口腔医学专业学生学习、从业的特殊性,左利手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一)整体原则
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投档比例
一般情况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时,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政治思想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三)相关科目选考要求及等级限定
1.江苏省普通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对江苏省的自主招生、高校专项合格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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