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兰州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2.上海和浙江等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考生,其选考科目必须与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匹配。
(四)加分政策认可原则
对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地方性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加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五)计划调配原则
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受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录取。
对于调增的计划,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出现生源不足的情况,均应及时将剩余计划从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调回,调增的计划不参与志愿调剂或征集。
(六)专业安排原则
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按照“专业分数级差”的办法执行,第1-2专业志愿间级差为1分,第2-3专业志愿间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分。当进档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艺术类专业招生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
对上海和浙江等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
护理学专业在部分省份安排在提前批次或本科一批次单列院校代码,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要求不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一批控制线;合并批次的省份,不低于同批次自主招生参考线或一段线。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录取填报有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要求不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一批控制线;合并批次的省份,不低于同批次自主招生参考线或一段线。
(七)上海、浙江综合素质评价
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在同分且同位次的情况下,可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特别突出的考生;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八)特殊类型及各类专项计划招生
我校有关自主招生、艺术类专业、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港澳台侨招生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中,高考成绩理工类排名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前300名、文史类排名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前200名的,根据本人志愿,入校后可免试进入萃英学院。
萃英学院是我校为实施“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专门成立的跨学科学院,以培养国际一流科学家、领军人才为目标。学院设有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人文学科(文史哲)5个萃英班,每班20人左右,按照“一制三化”(导师制,小班化、个性化、国际化)模式培养。学院每年5月面向全校一年级学生公开选拔,有志向、有兴趣、有能力投身基础科学研究的学生均可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
学费收费标准以2017年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结果为准,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招生来源计划中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办公室主页发布。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筹集不到学费和住宿费,可凭入学通知书等材料向地县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未成功办理生源地贷款者,可获得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资助报到注册,入学后可向学校提出经济困难申请,经学校核定情况属实后,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给予相应的学费和住宿费资助。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者,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兰州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优秀文体奖学金以及社会类捐赠奖助学金等。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一)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本科)
电话:(0931)8912116、8912748
网址:http://zsb.lzu.edu.cn
E-mail:zsb@lzu.edu.cn
(二)纪检监察部门
电话:(0931)8912159
网址:http://jiwei.lzu.edu.cn
E-mail: jwjc@lzu.edu.cn
(三)兰州大学微信公众号:ilzu1909。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兰州大学招生办公室(本科)负责解释。若教育部或生源省份调整相关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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