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河西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河西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我校同意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报考英语、俄语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口试。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听力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甘肃省招生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考生录取批次、规程,依照生源所在省有关规定进行。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四章 与复旦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录取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2018年我校继续进行联合培养招生,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具体见“河西学院2018年招生来源计划表”(最终计划以甘肃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联合培养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调整专业。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学生按照“1+2+1”模式(生物科学专业、历史学专业)和“3+1”模式(医学影像技术专业)进行培养。“1+2+1”指学生一年级和四年级在河西学院学习,二、三年级在复旦大学学习。“3+1”指学生1-3年级在河西学院学习、4年级由河西学院与复旦大学联合完成相应教学培养任务(其中,学生第一学期在复旦大学学习,第二学期回到河西学院学习、但教学培养任务-包括毕业实习等,由复旦大学选派师资参与指导完成)。联合培养学生由河西学院在按计划招录的学生中根据学生思想政治、专业成绩、交流沟通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优秀者方可选送复旦大学进行参加联合培养学习。
第十九条 对符合联合培养毕业条件的学生,其获得的河西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上予以注明“与复旦大学联合培养”字样,并加盖复旦大学印章,同时在其学历电子注册中注明联合培养信息。
第二十条 联合培养本科学生的具体事宜按照《复旦大学和河西学院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我校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收费严格按照甘肃省发改委[2016]1133号文件批准的标准执行。按学分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收取,其标准为:文史类3800元/生·年、理科类4000元/生·年、工科类4400元/生·年、艺术类6500元/生·年、外语类4300元/生·年、医学类4600元/生·年;本科预科生一次性15000元/每生。校本部住宿费900元/生·年(不含卧具购置费)、医学校区住宿费800元/生·年(不含卧具购置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普通中外合作专业、校企合作办学专业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健全了以“奖、助、贷、勤、补、减”为一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立的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浩廉奖学金、“詠仪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考研奖学金等。资助措施有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办公室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西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河西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河西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936-8283598
传真:0936-8283598
网址:http://zsw.hxu.edu.cn/
Email:zhshb@hx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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