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使广大考生更清楚地了解学院具体录取规则,确保教育部招生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十七条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录取过程中确需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以通过学院网站和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录取查询平台查询本人的录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每年将通过有关新闻媒体、互联网、考生所在地招生办或毕业学校等渠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公布招生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招生录取结果。
第三十条 录取名单经省级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审批后,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打印《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加盖学院院长和招生办公室签章后,由学院直接将通知书邮寄给考生。考生收到通知书后,凭通知书到毕业学校或市(县、区)招生办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等手续;学院凭《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核准备案的数据库核实资格后,按《新生报到须知》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将在学院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三天之内传报学院有关部门,并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院招生实行“阳光收费、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将严格执行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其学费标准为 8000元/年;住宿费800-1200元/年(不含卧具购置费)。校企合作专业另收4500元订单专业培养费,特色专业另收2500元特色专业培养费,具体详见学院官方网站公布。
第三十三条 凡按国家任务招收的普通专科(高职)学生,根据教育部和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毕业时颁发教育部监制并通过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招生录取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学院招生相关文件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奖学金设置情况及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院十分关注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在管好用好国家学生资助拨款及学院自筹资金设立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的同时,积极开拓帮困助学途径,以“奖、助、补、减”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奖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设立了专业奖学金及优秀新生奖、学术科研奖等单项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奖金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奖金5000元。
(3)专业奖学金:凡是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专科(高职)生,均有享受专业奖学金的资格,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10%的学生可享受专业奖学金,其中一等2%,二等3%,其余为三等。
(4)优秀新生奖:在每年录取的新生中,凡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高考成绩高出我院在本省最低录取分数线200分以上者,入学后发放一次性入学奖学金1000元;高出我院在本省最低录取分数线150分以上者,入学后发放一次性入学奖学金500元。
(5)单项奖学金:设立学习优胜奖、新风尚奖、文体优胜奖、学术科研奖。
2.助 积极拓宽勤工助学渠道,有专门机构负责为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3.补 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学生家庭如遇到突发性特殊困难或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者,可申请助学金。批准的学生都享受政策性补贴每人每年4000元生活费,比例为25%。
4.减 对个别家庭经济条件极差且学习优秀的学生,以及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等)的学生,若交纳学费确有困难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减免部分学费。
第六章 招生联系方式及其它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如有考生及家长被欺诈,学院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可登录学院网站或来电咨询我院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
1.招办电话:0931-5199152 5199153 5199156
0931-5273444 5273555 5273488
2.招办传真:0931-5199155
3.学院网址:www.lzcfs.com
4.招办网址:www.lzcfs.cn
5.E-mail :zsb@lzcfs.com
6.投诉电话:0931-5199151
7.投诉邮箱:tsjb@lzcfs.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其它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以学院招生就业处的名义进行宣传和招生。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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