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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章程已发布(二)
时间:2018-07-10 11:48:06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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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招生:2018年,学院美术类装潢艺术设计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统一使用省内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文化课成绩相同,艺术(文)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外语、数学;艺术(理)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外语、语文。

第二十六条 对口中职招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专业基础、公共基础、专业技能。

第六章 定向培养士官招生录取

第二十七条 定向培养士官生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养士官生招生严格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费及奖助

第二十九条 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文件(甘发改收费〔2016〕652号、1133号)执行,普通生(除定向培养士官生外的所有学生)学费4500元/学年,定向培养士官生学费7000元/学年,住宿费800元/学年。在新生(包括普通高考招生、分类考试招生录取考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的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三十一条 奖助贷政策:(1)获国家奖学金者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学年,国家级和学院奖学金、助学金等受奖助面超过60%;(2)每年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3)对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资助;(4)对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还设立一定的专项奖学金;(5)单设国防助学金,在校入伍学生可以直接享受。(6)精准扶贫:被确定为精准扶贫的学生可以直接享受一等助学金。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监督电话:(0931)8798186

第九章 复审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体检,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专业人数: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三十八条 学院简介、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第一学期末有一次申请转换专业的机会,具体细则按照《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730021

学院官方网址:http://www.lzre.edu.cn/

学院招生信息网址:http://zsc.lzre.edu.cn/

电子信箱:zsgzc@lzre.edu.cn

咨询电话:0931-8799489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00

传 真:0931-8799137

学院微信公众号:lzre1951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工作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处。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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