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肇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0
第五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大道;星湖校区: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邮编:526061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肇庆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与办学条件自主制订,具体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可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预留计划将按照学校录取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有提前录取、本科录取、专科录取三个批次。其它省份的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联合招收港澳地区和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批次为联招本科批次。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计划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县(市、区)的县政府、培养院校签订《三方公费培养协议》,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考试或考察,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的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挡档的省(区),学校可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投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学校对投出档案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先考虑高分考生的志愿,按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录取完前一名考生,再安排下一考生专业志愿,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名进档考生。考生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一定比例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以外省(区)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专业分数优先”原则,即按统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术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且非其“不服从调剂专业”志愿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录取专业时以加分后的总分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我校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三十条 内蒙古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三十一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的招生办法按国家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规定执行。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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