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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已发布(二)
时间:2018-07-24 21:21:53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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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英语、英语(师范)、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和德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五条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相关规定。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学校要对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水平复测,如发现专业水平复测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学。复测内容和标准与当年高考专业术科考试内容(可量化部分)一致,如学生复测成绩未达到其本人高考术科成绩的70%,视为复测不合格。

艺术类统考加校考或校考按志愿优先原则。艺体类按统考方式录取且按平行志愿1:1出档的专业,如考生符合录取政策,出档即录取。

1.表演(影视戏剧)、舞蹈编导、音乐表演(含声乐演唱、器乐演奏、时尚音乐编创、流行演唱、流行器乐演奏)和音乐学(师范)(培养幼儿教育人才):

出档考生,在文化总分和术科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按术科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计划数的70%(按四舍五入规则;如术科总分(排名)相同,则按文化课择优录取);再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剩余计划(如文化总分相同,则按术科总分(排名)择优录取)。

2.播音与主持艺术、设计学类和美术学专业:

出档考生,在文化总分和术科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按术科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计划数的60%(按四舍五入规则;如术科总分(排名)相同,则按文化课择优录取);再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剩余计划(如文化总分相同,则按术科总分(排名)择优录取)。

3.体育教育(师范)和休闲体育专业录取办法:出档考生,在文化课与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按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计划数的60%(按四舍五入规则),再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剩余计划;同等条件下,外语分数高者优先。

4.运动训练专业和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办法以本科招生网最新公布为准。

第二十六条面向华侨与港澳台地区招生办法按国家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政策性加分的处理办法: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原始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为准。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体育教育(师范)专业裸眼视力低于4.7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费与住宿费:

1.学费(不含书费)按学分制收费,由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每学期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的课程总学分计算。各专业每学年平均收费情况详见深圳大学本科招生网;住宿费为800-1500元/学年。(以深圳市物价部门批准数为准)

2.华侨与港澳台地区学生收费标准与内地学生一致。

第八章  奖助学金与勤工俭学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奖助学金政策(详见深圳大学本科招生网)

1.成绩优秀的新生,入学后可获得相应等级新生奖学金。

2.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

3.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8000元/人/学年。

(2)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九章  特别说明

第三十四条教学地点

1.医学部、材料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和生命与海洋科学学院教学地点为西丽校区。

2.其他专业教学地点为后海校区。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5-26536235

传真:0755-2653 4482

电子邮箱: zsb@s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zu.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zs.szu.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渠道:

联系部门:深圳大学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755-2653 4925

传真:0755-2653 4925

电子邮箱:jiwei@sz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于2018年3月22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授权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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