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2.获得二类合格资格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文化课统一考试,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65%者,学校将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
3.获得三类合格资格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文化课统一考试,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者,学校将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
4.各生源省若另划高水平运动队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的,按各省相关文件执行。
(四)对已取得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合格资格的考生,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原件的,将视其为主动放弃学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合格资格,学校将根据体育测试成绩并结合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发展需要,依次替补。
第二十六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三十条 香港免试生、澳门保送生、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班的录取,按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 学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收费包含学费、专业培训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具体方案为:
(一)优秀广东省新生奖学金
1.普通类。被我校录取的广东省生源中,普通类文科、理科投档分排名前20名的本科新生,报到注册后奖励1万元。
2.艺术类。被我校录取的广东省生源中,美术类(统考)投档综合分成绩排名第一的本科新生,报到注册后奖励1万元。
(二)优秀外省新生奖学金
被我校录取的广东省外生源中,普通类文科、理科投档分在其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名前50名以内的本科新生,可申请1万元的优秀新生奖学金。
(三)佛山校区全学段新生奖学金可与上述新生奖学金重复申请或发放,具体办法依据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考试处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
邮政编码:510320
咨询电话:020-84096844
电子邮箱:zsb@gdufe.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ufe.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ufe.edu.cn
第三十八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纪委、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84096824
传 真:020-84096824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考试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广东财经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学校2018年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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