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十七条 合作办学的市场营销(TAFE,中外合作办学)、物流管理(TAFE,中外合作办学)、工商企业管理(BTEC,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文秘、社会工作、旅游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酒店管理、烹调工艺与营养专业。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生每年5250元;理工、外语、医学类专业每生每年6410元;艺术设计类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国际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年13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16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上级奖助学项目: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人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4、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前三年内只需还利息不需还本金,自毕业第四年起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我省已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向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和校园地助学贷款(向学生就读高校申请),学生可自行选择办理。5、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2013年及以后通过普通高考,考上全日制高校(含省外高校)的少数民族本专科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资助周期为本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6、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标准为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7、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政策。补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12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8、国家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资助对象是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资助周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9、广东省退役士兵就读高职院校资助政策。资助对象是复学或通过技能考试考入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地为广东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0元。10、“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11、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获得“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的奖励5000元/人,获得“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提名奖的奖励2000元/人。12、建档立卡。补助标准:7000元/年/生,免交学费(不含住宿费)。13、士官一次性补助。顺德区一次性补助30000元/人。1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疗保险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参加顺德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顺德区财政全额补贴。
第三十四条 学校奖助学项目:1、“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对象为广东省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最高不超过6000元。3、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生活补贴,300 元/人,该项补助与专项资金资助不重复。4、省外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路费补助。省外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须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可凭车票申请路费补助,交通工具为飞机、高铁、软卧均不得报销。5、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生活用品。未获得以上三个资助专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给予发放生活用品。6、学校奖学金。学校对学业成绩和素质拓展测评结果,对参评学生总人数18%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200元/人/学年、二等奖800元/人/学年,三等奖600元/人/学年。7、勤工助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8、学校扶贫助学基金。学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的扶贫助学金1000-5000元/人。9、特困生减免学费。每年学校给予烈士子女、孤儿等特别贫困的学生减免部分学费。10、诚信自强之星。每年评选出10名诚信自强之星,每人奖励1000元。
第三十五条 社会奖助学项目:目前已设立九个社会奖助学项目,包括“顺德慈善助学金”、“陈智奖学金”、“李佘少鸿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盈峰励志奖学金”、“阿波罗助学金”、“温暖助学金”、“洲际酒店集团英才培养学院奖学金”、“卡特彼勒-森达美信昌助学金”。具体奖励标准、名额、条件等,由学校根据出资方意愿,每年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顺德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
联系人:陈曦
监督电话:0757-22329982
传真号码:0757-22329982
电子邮箱:sdptxf@sdpt.com.cn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7-22327131/22327132/22323732
传真号码:0757-22327187
学校网址:http://www.sdp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dpt.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于2017年12月3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顺德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授权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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