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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官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已发布(二)
时间:2018-07-29 11:50:15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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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7〕144号),以及教育部、广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退档原则:

(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二)理由充足,手续齐全;

(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

(四)学校招生办负责对考生提出的退档质疑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录取提前批本科专业(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费标准: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警务指挥与战术、法学、行政管理、社会工作专业为4590元/学年,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为519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1350--1700元/学年。

粤东西北地区专项培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和训练服装费。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学校设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在校表现特别突出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

(四)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

联系人:阮家驹

监督电话:020-83922216

广东警官学院监察室

联系人:何培中

监督电话:020-36194876;020-34068666

传真:020-36194875

电子邮箱:1871722357@qq.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4068339

传真:020-34067794

电子邮箱:zsb34068339@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ppla.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ppla.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警官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警官学院解释。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公安院校招生的体能测评、体检项目与标准等作出调整和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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