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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已发布
时间:2018-07-29 11:59:28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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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学校监察处、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19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具有独立招生代码:71819;

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粤台高等教育合作办学项目“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具有独立招生代码:618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邮编:

松山湖校区: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邮编:523808;

莞城校区: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学院路251号,邮编:5231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东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东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代码:71819)的学生在中法双方院校同时注册学籍,本科学习期间可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交流学习。学生满足毕业条件、通过论文答辩后将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代码:61819)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自愿原则赴台湾相关专业合作高校学习一年,所修学分东莞理工学院予以认定,学生符合毕业、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东莞理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为委员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办公室、监察处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小组日常工作由监察处负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在广东省外录取批次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生源质量调控等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工作体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生源省的政策和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等因素,对考生进行择优录取。

个别专业对考生的视力、听力、身高等有明确要求的,已在招生目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之间,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投档至学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排位顺序,优先录取排位靠前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安排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外招生中,音乐学(音乐教育)招收音乐类统考的考生;音乐学(舞蹈)招收舞蹈类统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成绩占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的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学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或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的音乐类本科层次学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的体育类本科层次学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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