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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已发布
时间:2018-08-19 14:12:54    |    来源:启达教育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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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招生部委代码:13688

第六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绍兴市

第七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高职)

第九条 招生对象: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条 收费标准:按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浙江省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各专业学费:软件技术、光通信技术、通信技术、智能监控技术应用、通信工程设计与监理、移动应用开发、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物联网应用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等九个专业学费为6600元/年;市场营销、金融管理、快递运营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等四个专业的学费为6000元/年;移动通信技术、电信服务与管理两个专业的学费为7500元/年。

2.住宿费:学院住宿费根据不同住宿条件共分为四个标准,分别为:1600元/年;1280元/年;1200元/年;960元/年,住宿费的收取按学生实际入住寝室的条件确定。

第十一条 学历证书:学生毕业后颁发由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印签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及学院招生负责人

1.联系电话:0575-88052795,0575-88053348

2.传真:0575-88052795

3.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474号

4.邮政编码:312016

5.E-mail地址:zs@zptc.cn

6.院校网址:http://www.zptc.cn

7.学校招生网址:http://zs.zptc.cn

8.学校招生工作负责领导:黄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教育考试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所有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组织新生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院将按相关文件处理。对于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病史的,学院将作不予入学处理。

第十七条 专业加试要求:无

第十八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根据招生省市相应批次招生的投档规则和我院的生源情况及投档比例所确定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对于进档考生,学院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于某一位考生,首先检索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再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直至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被录取时,根据专业服从与否分别处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2.进档的同分考生,按照该考生所在省市同分考生的排序规则确定考生间录取顺序。

3.对于江苏省考生,理科类考生要求选择测试科目为物理;文科类考生要求选择测试科目为历史,必测科目要求4C,技术科目合格。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排序录取。

4. 我院2018年面向浙江、福建、江西、江苏、安徽、甘肃、云南、贵州、四川九个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章程中所涉“我院”、“学院”等文字均指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条 我院其他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与本章程有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或省市相关招生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教育考试机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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