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201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选考科目要求:浙江省内学生报考专业(类)需符合选考科目范围中的科目之一的要求,范围不限的不做要求。
| 序号 | 专业(类)名称 | 选考 | 选考科目范围 | 类中所含专业 | ||
| 1 | 机械大类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 | ||
| 2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
| 3 | 自动化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
| 4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
| 5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
| 6 | 电子信息工程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
| 7 | 通信工程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
| 8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
| 9 | 物联网工程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
| 10 | 数字媒体技术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
| 11 | 软件工程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
| 12 | 土木工程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
| 13 |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 3 | 化学或物理或生物 | |||
| 14 | 建筑学 | 3 | 物理或地理或技术 | |||
| 15 | 城乡规划 | 3 | 地理或物理或技术 | |||
| 16 | 工程造价 | 3 | 物理或技术或思想政治 | |||
| 17 | 土木类(中外合作办学)(中法合作办学)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土木工程 | ||
| 18 | 化工制药材料类 | 3 | 化学或物理或生物 | 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 | ||
| 19 | 食品生物工程类 | 3 | 化学或生物或物理 | 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 | ||
| 20 | 轻工类 | 3 | 化学或物理或生物 | 轻化工程、包装工程 | ||
| 21 | 经济与管理类 | 0 | 不限 | 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公共事业管理、市场营销、国际商务 | ||
| 22 | 金融工程 | 3 | 物理或地理或化学 | |||
| 23 |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 3 | 不限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工业工程 | ||
| 24 | 财务管理 | 3 | 物理 地理 化学 | |||
| 25 | 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班) | 0 | 不限 | |||
| 26 | 市场营销(国际班) | 0 | 不限 | |||
| 27 | 经济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中美合作办学) | 0 | 不限 | 经济学 | ||
| 28 | 应用物理学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
| 29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
| 30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
| 31 | 服装设计与工程 | 3 | 历史或化学或技术 | |||
| 32 | 工业设计 | 3 | 物理或地理或技术 | |||
| 33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0 | 不限 | |||
| 34 | 环境设计 | 0 | 不限 | |||
| 35 | 视觉传达设计 | 0 | 不限 | |||
| 36 | 产品设计 | 0 | 不限 | |||
| 37 | 动画 | 0 | 不限 | |||
| 38 | 摄影 | 0 | 不限 | |||
| 39 | 表演 | 0 | 不限 | |||
| 40 | 汉语言文学 | 0 | 不限 | |||
| 41 | 英语 | 0 | 不限 | |||
| 42 | 德语 | 0 | 不限 | |||
| 43 | 机械类 (中德2加3联合培养)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 | ||
| 44 | 电气类(中德2加3联合培养)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 | ||
| 45 | 计算机类(中德2加3联合培养)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
| 46 | 土木类(中德2加3联合培养)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土木工程 | ||
| 47 | 生物工程类 (中德2加3联合培养) | 3 | 化学或生物或物理 | 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 | ||
| 48 |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中德2加3联合培养) | 3 | 物理或技术或化学 | 物流管理、工业工程 | ||
| 49 |
|
0 | 不限 | 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 | ||
| 50 | 电气类(中外合作办学)(中德合作办学)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
| 51 | 土木类(中外合作办学)(中德合作办学) | 3 | 物理或化学或技术 | 土木工程 |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联考(统考)合格线,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出省线,录取时按所在省规定的投档方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无特定规则,综合分=文化分+专业统考分。
表演专业录取规则:浙江省考生专业成绩达到联考(统考)合格线,文化成绩达到省本科线,按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黑龙江省、山东省考生专业成绩达到我校专业合格线,文化成绩达到本科出省线,按我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摄影专业录取规则:摄影专业在浙江、福建、湖南三省有摄影摄像或摄制类专业统考的按摄影或摄制类专业默认投档分(综合分或专业统考分或文化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规则与美术类专业规则相同,其余无该类别联考的省份均按美术类招生。
其他具体事宜以《浙江科技学院2018年艺术类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1. 高考成绩高出浙江省第一段分数线20分(含)且符合相关专业单科成绩要求的进档考生,未直接进入中德“2+3”联合培养或中德合作办学专业的,学校在开学初第一周选拔进入该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浙江省外超过第一批(本科)分数线20分(含)且符合相关专业单科成绩要求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高考成绩高出第一批(本科)分数线15分(含)且符合相关专业单科成绩要求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六个专业志愿中的一个专业(仅限填满六个且不重复的有效志愿)。
2. 转专业规则:为适应学生个性化培养的需求,学生进校仍有自由转专业机会,详见《浙江科技学院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文件。
第二十四条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增加学生选择专业的机会,2018年在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实行大类招生,分别按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浙江省为化工制药材料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浙江省为食品生物工程类)、轻工类、经济与贸易类(浙江省为经济与管理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等大类录取。在完成相应的1年基础学习后,可在相应类所包含的专业中选择专业,具体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及所在学院大类招生分流办法实施。(机械类学生可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等5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化工与制药类(浙江省为化工制药材料类)可在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3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浙江省为食品生物工程类)可在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等2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轻工类可在轻化工程、包装工程等2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经济与贸易类(浙江省为经济与管理类)可在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等5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可在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流管理、工业工程、电子商务等4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
第二十五条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应有一定的绘画基础。
第二十六条学制要求:中德“2+3”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及选拔至中德合作办学专业德方学校学习的学生将根据德国高校入学资格做出限定,即只招收小学至高中十二年制基础教育的学生,其专业的确定根据浙江科技学院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段)次录取名单;录取考生档案根据各省招生公办室(教育考试院)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学金及资助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卓越学子奖学金、本科学生奖学金、优秀普通本科新生奖学金、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奖学金、中外合作办学奖学金、“蔡伦”奖学金、“蓝天动力”奖学金、“源培”奖助学金、“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等,具体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评选。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有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新生报到现场专门设置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需持家庭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入学后,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等多种渠道获得资助,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教务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 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 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 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中德2加3联合培养项目各专业的学费标准与相应的普通专业相同(德方组织的德语语言考试及专业选拔考试和学生在国外生活费等需另行支付)。
第三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负责处理和协助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浙江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318号(小和山校区),邮编:310023
2.招生热线:0571-85070165、85071165(兼传真)
3.学校网址:http://www.zust.edu.cn
4.招生信息网:http://zsb.zust.edu.cn
5.招生咨询邮箱:zsb165@zust.edu.cn
6. 招生咨询QQ群:158252915
7. 招生微信公众号:浙科招生
浙江科技学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1 2
传递咨询 知晓动向
领取免费备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