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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名单
时间:2019-03-12 11:17:45    |    来源:教育部网站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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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教技〔2018〕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在组织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申报推荐的基础上,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研究,教育部决定认定清华大学等47所高校为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见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名单的通知

教技厅函〔2019〕3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教技〔2018〕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在组织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申报推荐的基础上,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研究,教育部决定认定清华大学等47所高校为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见附件)。

为进一步加强基地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细化工作方案。高校是基地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围绕《办法》明确的建设目标,完善本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顶层设计,细化基地工作方案,进一步凝练各项重点任务、示范任务的分工和进度安排,将基地确定的任务与规划落到实处。

2.加强资源统筹,强化支撑保障。有关高校要加强本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资源统筹配置,强化在技术转移机构部门设置、人员聘用、工作经费、服务场地等方面的支撑保障,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

3.抓好政策落实,强化监督指导。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要加强对所属高校基地的指导,要加快完善本地或本部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法规,在基地落实落细,支持和推动高校探索符合本校实际、具有本区域特色的改革政策,同时要加强对所属高校基地建设过程的监督与检查,规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政策,积极探索机构化、市场化、职业化、国际化有效机制。

附件: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8日

序号 依托单位
1 清华大学
2 北京化工大学
3 北京理工大学
4 首都师范大学
5 天津大学
6 天津理工大学
7 河北工业大学
8 山西大学
9 大连理工大学
10 东北大学
11 吉林农业大学
12 东北农业大学
13 上海交通大学
14 上海理工大学
15 东南大学
16 江南大学
17 南京理工大学
18 苏州大学
19 江苏大学
20 浙江大学
21 浙江工业大学
22 安徽工业大学
23 福州大学
24 南昌大学
25 山东大学
26 山东科技大学
27 山东理工大学
28 河南科技大学
29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30 华中农业大学
31 武汉科技大学
32 湖南大学
33 中山大学
34 华南理工大学
35 华南农业大学
36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37 重庆理工大学
38 四川大学
39 西南交通大学
40 四川轻化工大学
41 贵州医科大学
42 昆明理工大学
43 西安交通大学
44 长安大学
45 西北工业大学
46 西北大学
47 新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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